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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废管理办法》,同出卫生部,差距咋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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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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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茵场 于 2011-9-14 16:01 编辑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然而同出卫生部,版本却有两种,纳闷...!!!

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24.jpg

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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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真是个有心人,还没有人发现过这个差错呢,我想可能是挂到网上时打错字了,这办事的人员也太粗心了,要知道这是国家法规啊,面向全国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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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第一个正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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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有心人,肯定有个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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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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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倒,可能是12小时,我找到了2003年发的文是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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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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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12小时,各种文件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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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是12小时,因为政府网、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均为12小时,同时北京、天津两地依据国家的办法制定的地方法规均是12小时。但是在政策法规司和医政司以及多份卫生部下发的材料(包括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中均是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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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请卫生部相关部门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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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信息应反馈到制定和发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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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卫生部的人员也上这个网,那汗颜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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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 =||
卫生部颁发的法律法规啊,这是面向全国的。
怎么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呢, 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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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真是一个心细的人,应该像你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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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真是一个心细的人,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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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迫切想知道结果!!!!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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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特想知道个是正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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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个细心,向版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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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12小时吧 我查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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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时应该向版主一样心细如发,我差的太远了,惭愧!惭愧!今后一定要注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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