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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由跌倒指南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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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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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jiarui 于 2011-9-8 11:03 编辑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疾控处:为加强伤害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开展伤害干预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包括《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儿童溺水干预技术指南》、《儿童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和《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儿童溺水干预技术指南》、《儿童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和《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


针对卫生部一系列的干预指南,网友和社会各界展开热议,尤其是在最近,各地(天津最突出的是彭宇案)频发,同时盲目救援的案例也突出呈现(重庆护士与苏州实习医生),在我国相关急救法律缺失、急救技术普及缺失、感染控制与标准预防技术理念缺失的情况下,在社会道德底线凸显的时候,身为医护人员的你我,怎样看待这一系列指南的出台?怎样理解社会与道德现象?欢迎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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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当年看韩剧《爱在哈佛》的时候,故事情节引出过这么一个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搜索了点资料,引用给大家看看。
简介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好撒玛利亚人法》目的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驾驶执照。
    英国戴安娜王妃发生死亡车祸后,当时跟踪她的记者被调查是否违反了好撒马利亚人法。

美国
  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
    总则
    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当执行急救是由于与他们的就业相联时,是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的法律典型。
    如果援助开始,反应的人不能离开现场,直到:
    召唤需要的医疗协助是必须的。
    某人相等或更高的训练到达接管。
    继续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够的装备下接触潜在的疾病)。反应的人未远不应使自己处于危险中帮助其它人。
    只要反应的人,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同意
    作出回应的人,不应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帮助而使人受伤害。
    默许同意
    当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这样──的情况下,则可视为病人已默许回应者的帮助。在法律拟制下,人遇上危难时会愿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时常会较宽容,若病人不被视为成年人(无论病人声称如何),当未能联络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视为病人已默许。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请注意:有多个定义),必须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时(如前述情况),也可视为默许同意。但若有虐待儿童的嫌疑,特别的情况也可出现。
    只保护急救员
    在一些管辖区域,好撒马利亚人法只会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在其他管辖区域,只要回应者的行动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加拿大
  在加拿大,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
    安大略 -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艾伯塔 - 紧急医疗救助法案
    不列颠哥伦比亚 - 好撒玛利亚人法案
    新斯科舍 - 志愿服务法案
    安大略 – 好撒马利亚人法案给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第二部分:保护免受责任:自愿和没有报偿或奖励的期望提供服务不对因于人的疏忽(行动或不行动)的损伤负责, 除非损伤由人的重大过失造成。(2001 年)
    同美国相似,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魁北克并且是唯一的省会补偿一位好撒马利亚人遭受的伤害或其它损失。

欧洲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Civic Law),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
    欧洲好撒玛利亚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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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将相关伤害 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zip (5.31 MB, 下载次数: 2534) 技术指南下载放在这儿供大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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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技术指南不涉及道德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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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颁布后,网上被骂的一塌糊涂。这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指导,并不涉及道德层面。人们到底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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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不该救和会不会救是二个层次,前者是国民素质、道德、诚信的缺失的问题;后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卫生部在人民讨论国民素质、道德、诚信的缺失时,推出技术层面的技术指南,太不是适宜了,难怪网上被骂的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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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们的亲人、朋友遭遇跌到时,你是希望有卫生部的跌到指南呢还是不希望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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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施救人时要有几个人在场证明,否则很可能还会出现多个被冤枉的“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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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以后每个人都要随身携带一本厚厚的《指南》,在看到老人跌倒后还要查阅了才能扶?本来是一瞬间的事,但现在必须要观察、思考后再做决定。如此专业的《指南》除非是医生,否则不可能掌握这么多专业的急救知识。
与其制定这样的《指南》,还不如制定一个《防讹指南》,对“讹人”的跌倒老人施以严惩,也许就不会出现“彭宇”案,民众也不会谈“跌”色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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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倒真没注意过,仔细学习了,长见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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