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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后原二级医院降为社区中心100张以上床位是否还要求有独立的院感科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3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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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级医院降为社区中心后定岗定编,听说只有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100张床位以上医院要求设置独立的院感科,而《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那么原二级医院降为社区中心后住院床位仍在100张以上是否有理由要求一定要设置独立的院感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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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染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院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人数在100张以下者,应制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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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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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当地方性的法规与之冲突时,而且你们的社区中心也属于医疗机构,按老朽版主说的你们也属于医疗机构呀,至少应该设立分管感染的兼职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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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为基本法规,也就是说是最低要求,地方法规的要求可以高于最低要求但是不能低于最低要求。而《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能会出现一级医院超过100床的情况,所以等于是降低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标准,这是不对的。两者有冲突时,应依据国家法规。所以,100床以上医疗机构不管是什么级别,也不论哪个省规定过什么,都至少应该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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