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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河南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因患者血液透析感染丙肝被停职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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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记者 丁澍 通讯员 周勇 徐慧)6位患者被确认在新安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时感染丙肝,另有8位抗体阳性患者正在作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8月20日,河南省卫生厅针对此事件发布消息称,这些患者将得到免费治疗,并获得补偿,而“肇事”的新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已被停职。

  8月15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新安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一事,河南省卫生厅和洛阳市卫生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洛阳市市卫生局从市属医院抽调医护人员全面接管了新安县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工作。

  经调查,新安县人民医院出现的问题属于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院内交叉感染。目前已确认6位患者为血液透析相关的丙肝感染,另有8位抗体阳性患者正在作进一步的流行病学调查确认。

  8月19日晚,新安县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对所有血液透析相关的丙肝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责令县人民医院院长停职检查,免去业务副院长职务,根据调查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对涉及的医护人员,依据《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按照相关程序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卫生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再做相应处理。

  省卫生厅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点评

今天看到这条微博的消息。已经,麻木。。。最近两年血液透析相关感染事件频发。原因在哪里???国外也是高发么?还是???根本原因???只是感染控制的问题???  发表于 2011-8-20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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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把“违规操作”说得再细点儿?别啥屎盆子都扣在院感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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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一个!现在一出事就是院感的事!那以后还有谁敢干院感呢?  发表于 2011-8-2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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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che 于 2011-8-21 08:01 编辑

支持楼上版主老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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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知道详细情况,也好提醒领导及相关人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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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历史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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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操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违规复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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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看到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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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报道较多的是丙肝感染,要不是分机操作,对于一个基层医院来讲,真正完全执行分机确实很难,丙肝传染,丁肝梅毒呢,是否有多少血液传播的疾病就要有多少分机呢?院感太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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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了那么多起血透事件,标准操作规程也发布了,医护人员还不吸取血的教训,还敢违反操作规程,也太不应该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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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复用所造成的吧,血透丙肝事件屡屡发生,为什么还要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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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知道详细内容好引以为戒,检查自家有无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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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迫切的想知道具体感染的原因何在,以真正的做到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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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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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进口的复用机闲置不用了,谁还愿意复用呢,现在干脆用一次性的了。不知这次丙肝事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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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知道详细情况,引以为戒。我院从去年就不用复用透析器,用一次性的,少了很多环节,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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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透感染丙肝的原因一直找不到真正的直接原因,但是每次出事后处理都是免去领导职务,当然有的领导确实该免,但是免了又有何用?找不到真正原因还和原来一样去操作,下任院长也恐难幸免。处理的太草率,太盲目,太随波逐流!这样的话,河南省和洛阳市卫生系统就不再出事了!

点评

官本位啊  发表于 2011-8-2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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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儿年血透感染丙肝事件发生很多,还不吸取教训,太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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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出了事不是客观调查分析,而是免掉某个人或某些人了事,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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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在基层做感控,常常觉得不出事真是奇迹,太多安全隐患了,领导不知道吗?不是,是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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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透析时间长患者感染丙肝一直是一个管理上的难题,希望官方多研究查找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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