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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参加,组成修订课题组,起草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该规范已经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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