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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焚化炉环保部门不同意,怎办?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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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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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老师:我地区还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机构,我院要建立焚化炉,但环保部门不同意,怎办?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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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快乐很伟大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必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焚烧设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达到安全距离,并在市环保局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未办理环保有关手续和未取得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活动。
焚烧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这个估计不太容易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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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你可以问问产生的医疗废物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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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环保部门不同意,贵院的焚化炉是不能建的。再说,建区域性的焚化炉是政府的事,医院只能做到向政府部门呼吁此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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