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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瓶和青霉素小瓶等在本质上有区别吗?(9楼、22楼有关于玻璃安培处置文件)

 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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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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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昊love无限 于 2011-4-26 22:07 编辑

关于损伤性医疗废物,特征大家都应该比较清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类方法不一:比如有人说,凡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输液瓶(玻璃、塑料)以及玻璃安瓶、青霉素小瓶等都应归之于生活垃圾,处置时只要不作为原用途,并达到不危害人体健康目的即可;但更多的同行则是将玻璃安瓶划归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疑惑:
1、玻璃安瓶作为利器,对人体可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当它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时,我们为什么要把它当医疗废物来处置?这样做的依据在那——就因为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没单独提到它的原因吗?
2、玻璃安瓶和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本质上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后二者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时不属于医疗废物,而前者在同等条件下却仍属于医疗废物?

温馨提示:9、22楼有最新江苏省关于玻璃安瓿如何处置要求                 --昊love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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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2007年医疗质量年检查时问过专家,安剖归于损伤性废物就是源于其存在明显的损伤性,很容易导致锐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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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qingyan
同意2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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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个问题也一直有疑惑,玻璃安瓶和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瓶虽然没有被病人污染,但是里面总归会残留一些药液,是不是应该算是药物性医疗废物更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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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qingyan

仅凭安剖存在明显的损伤性这点把它归于损伤性废物,理由似乎不太充分,我理解的损伤性医疗废物,不仅指其具体明显损伤性,更关键在其刺伤人体后有引发感染隐患这一点上,而未被病人血液等污染的安剖它虽有明显的损伤性,但不具引发感染风险,就如同生活垃圾中那些容易损伤人体的东东一样,为什么非得要把它当损伤性医废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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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意见,损伤性医疗废物,关键在其刺伤人体后有引发感染隐患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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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有注意到:青霉素小瓶使用的玻璃材质是比较厚的,一般不容易因破损而出现锐利的尖端,普通安瓿则很薄,极易破损,而且在使用的时候必须将其颈部折断。这就是为何要区别对待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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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马车老师的意见,主要还是由于损伤性的原因。
生活中的垃圾由于不是在医院里产生的,所以也不会造成较大的污染。
而医院里的安瓿,虽然没有经过病人的污染,但是有可能造成很多的人的刺伤,到时候也不好交待。
所以,还是作为损伤性的医疗废物来处理比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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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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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这句话中包含了PNC药瓶和其他小药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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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老师的意见,但我们将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瓶是按药物性医疗废物。理由是里面残留的一些药液,会对部分人产生过敏。而输液瓶内的必定浓度较低,造成过敏的可能也很低。在者,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没说明也包括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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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的理解关键也是在引发感染隐患的问题上,不必把医疗废物的处置过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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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星空皓月老师是南京的吗?按这种分类是可以节约很多利器盒,但今年4月份深圳沙井某家医院的输液瓶垃圾问题媒体炒了几天,最后分类归属问题仍没有权威说法,都不预肯定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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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样说,是加药后的玻璃安瓿,也不属于损伤性废物,不是医疗垃圾,也不用置锐器盒?那青霉素的小瓶也不是,说真的,那医疗垃圾可真的不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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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xieTT26

是加药后的玻璃安瓿,还是属于损伤性废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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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苏卫医〔2010〕78号
这文早下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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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细雨润竹
在对这些东西的处理上我院有过三个过程:最初因为他们都是玻璃类制品,容易损伤工作人员故而通通归类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后来有专家来检查说这些东西里面都有残留的的药物应该归类为药物性医疗卫生废物;但这样执行没多久我感觉很不爽,各治疗室的医疗废物盒增多了,给环境卫生的处理带来不便,于是与各护士长交谈此事,大家也觉得没这个必要,既然这些容器都没被病人的体液、血液所污染,为何归类到医疗废物,所以现在我院把这些药瓶归为生活垃圾处理。不知正确与否有待老师们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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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新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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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ycszyywxf


   所见略同,我也是这么想的,近期我们在进一步规范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因此我想明确这点,以方便临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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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星空皓月

谢谢你的分享,这一下我算是找着政策性依据了,虽然不是我们省厅的规定,但至少它能证明我们把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玻璃安瓿当生活垃圾处置是有依据可循的,而且临床操作起来就会方便很多,用一个硬质纸箱盛装这些玻璃安瓿 既避免对人体的直接刺伤,又避免了医疗处置成本过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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