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函〔2011〕101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后,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我部政法司。
二、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为了加强对标准项目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及有关方面应加强对卫生标准项目执行进度的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任务并将送审材料报秘书处。
(二)根据《卫生部机关司局委托办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起草人应当在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表》(见附件3)报秘书处。秘书处每季度第3个月27日前将各项目情况报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心汇总后在次月5日前报我部政法司。
起草单位向专业委员会提交送审材料时一并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起草单位到截止日期仍未提交送审材料的,秘书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书面通知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截止日期后1个月仍未送审的,起草单位要提交未按期完成的原因说明,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作出检查,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我部政法司。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用“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四)未归口到专业委员会的“其他类”卫生标准项目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按照上述要求负责进度检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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