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届时,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
●时间
最晚年底执行
今年9月左右,我国将出台器官捐献的全面构建体系。黄洁夫表示,国家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可以大致分为5个部分: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网络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科学登记系统。
黄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中,将包括公民在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但是否从9月开始登记,黄洁夫表示还不能确定,“取决于工作的进度。最晚今年年底应该没有问题。”
●措施
捐不捐全凭自愿
届时,我国居民在申领驾照时,将登记器官捐献意愿。驾照申领人可以选择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时,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愿意捐献何种器官。
记者了解到,国外很多国家都已有类似器官捐献环节,在发放驾照时,进行捐献意愿登记。驾照申领人签署一份器官捐献表,进行器官捐献的意愿登记。
黄洁夫介绍,澳大利亚的驾照持有者约80%都愿意签署,在英国,这一比例约为45%。目前我国居民在境内申领驾照时尚无这一环节。
黄洁夫表示,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完善后,在申领驾照时,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捐或不捐,以及捐献何种器官。“每个人都有选择权。这是人权问题,不存在不愿意就是不光荣这类问题。”黄洁夫说。
●补偿
捐献者有望获经济补偿
黄洁夫说,国家应通过科学的捐献体系来实现器官登记,并通过合理的捐献程序和政策来确保捐献者的权益,保证移植器官的质量、公正分配与合理使用。
黄洁夫表示,将制定在器官捐献之前、期间和之后对捐献者及其家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照顾的相应措施。这其中将包括救助补偿政策,器官捐献者有望获得物质补偿。
器官捐献移植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因此,要考虑捐献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家庭的困难。
黄洁夫表示,将考虑采取经济补偿政策。比如减免器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器官捐献者的殓葬费用等。
此外,经济补偿的方式还可以考虑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学费优惠、减少纳税等。
器官移植供需现状 1:150
据统计,目前中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移植科何晓顺教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目前我国器官短缺问题十分严峻。
全国有30万肝病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但每年全国只能开展2000例左右的肝移植手术。
全国约有100万做血液透析的肾病患者,但每年只能开展三四千例肾移植手术。
去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在广东等10个省市试点开展了人体器官捐献,曾被寄予厚望,但至今成效并不明显。
据统计,全国去年只成功实施了28例公民去世后器官捐献手术,广东有14例,占了一半。
何晓顺分析,这与中国人“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基层交通不便、医疗条件落后等因素有关。
也有专家认为,与器官严重短缺同时并存的,是意外事故死亡者因缺乏科学的器官捐献体系造成的器官资源大量浪费。
http://news.qq.com/a/20110425/000757.htm?qq=0&ADUIN=1259745762&ADSESSION=1303711262&ADTAG=CLIENT.QQ.3307_.0
ps: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size=+0] 卫医管发〔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原卫生部部属医科大学: 近期,一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辖区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移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各移植医院不断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移植医院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 对于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移植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停直至取消该医院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处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坚决制止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 根据《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医疗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组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 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于2011年4月30日前书面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王毅 联系电话:010-68792773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mohygspjc@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lfwjgs/s3578/201104/5131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