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 sjm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489—2004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20 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1)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2)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14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
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
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
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根据国标要求,所以不能一次性处理,而需要“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