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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艾滋病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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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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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2月20日收治了一位产妇,后进行了剖宫术。后急诊又收治了一位车祸致颜面部创伤的患者,当时大量出血,后作清创缝合术,收入住院。24日两位患者的HIV结果均为阳性,而术后产妇已经出院。这是我院开展HIV筛查以来首次发现阳性患者,妇产科工作人员很恐惧,要求全体做hiv职业暴露检查,因为平时她们为患者换会阴垫、带血床单及会阴擦洗时均未带手套。急诊接诊护士、医生也说明接诊时在未戴手套的情况下接触患者血液。领导说完整皮肤接触不能算职业暴露。到底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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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护人员操作时严格按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做好防护措施应该没关系。但如果当时操作时手有破损或病人血液、粘液溅到眼结膜、鼻黏膜或口腔等应按照职业暴露损失措施紧急处理,然后报告院感办,咨询专业医疗机构需要如何处理,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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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李丹

医务人员对HIV相关知识了解的太少,应该加强培训;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是应该做好标准预防,可实际上马马虎虎,出了问题就恐慌不已,如果接诊的医护人员没有破损的皮肤,血液也未溅入眼睛、口腔不算职业暴露,那就没必要做什么检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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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护人员缺乏日常安全防护措施,医院应该加强培训及督查,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受害者还是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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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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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hy8562243 于 2011-3-11 13:34 编辑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定义,完整皮肤接触患者血液为污染。其原文如下:
3.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非胃肠道接触
Parenter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3.4 污染
Contamination
指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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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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