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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医务人员保健费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25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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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现在医务人员保价费国家有新规定吗?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传染科24元,其他科室15元。非典后国家出台的保健费文件适用于疾控部门,与医疗机构很难联系上。请教大家有什么好主意?谢谢
发表于 2011-2-2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每天,还是每个月,如果每天就比我们高很多,每个月就比我们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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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医务人员卫生津贴每月传染科40元,其他科室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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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nyj2010


    08年在我的提议下,我们医院按照CDC人员的标准下发了所谓的保健费:1类人员每月198元,1类144元,3类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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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nyj2010


    我院也是每月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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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1类154元,3类112元。反正每集相差4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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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nyj2010


    我们执行的也是这样。08年医院按照CDC人员的标准下发了所谓的保健费:接触传染病人员、预防保健科疫情收卡人员、检验科人员、接触传染病的工人等,每人每日补助10元。就是没有我们院感科。争取多次,答复是文件上没提医院感染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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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5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杨树叶子


    哪您有CDC的国家标准吗?能否传上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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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nyj2010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
【分类号】 4072027909
【标题】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791230
【实施日期】 80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全文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
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4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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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4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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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杨树叶子


   当时院部之所以采纳了我的提议,主要是 我们医院的效益还可以,支出这部分费用没有问题。但是决定发放的 流程是: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发给的。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关键是看你们院长的胆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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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杨树叶子


    这个文件有没有更细的解释?各岗位人员应该属于哪一类?我们医院是执行了这个文件,但把供应室放在第四类,我们全体人员认为不太合理,要求医院给调整,可没有细则,我们也不好说呀,如果有详细的解释请传过来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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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力丹


    好像没有细则。具体分类中肯定有不太公平的地方,我们医院也是这样的。CSSD的新规范里对职业防范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可以间接证明吧。我们的CSSD和临床一样,分在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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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杨树叶子

我们的CSSD和临床一样,分在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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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杨树叶子


    谢谢指点!已经下载。具体还要与院领导商量。被提高保健费的高兴,反之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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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下载,并学习,还要与院领导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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