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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死婴当医疗垃圾处理被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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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医院将死婴当医疗垃圾处理被判赔5万元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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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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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6
发表于 2011-2-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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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r.cn/gblm/lmgw/zxw/201102/t20110215_507677953.html
新华网沈阳2月1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一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双方打起医患官司。后医院擅自将婴儿遗体当作“医疗垃圾”火化处理。记者15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终审结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亲权,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4月13日,沈阳市民李志东夫妇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可是孩子仅存活一天就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接生医院打起了医患纠纷官司。经过3年诉讼,2009年8月,沈阳中院判决医院赔偿
44万
余元。
而此前的2009年3月,医院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经受了“双重打击”,李志东夫妇再次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医院辩称:公安机关已出具尸检鉴定,新生儿遗体无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殡仪馆保存,保管义务属死婴父母。但是死婴父母却不认领遗体,医院已代为保管3年,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只能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其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在本案中,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死婴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原告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原告夫妇的亲权,使原告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终审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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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妈妈
元宝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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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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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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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飘尘
随风飘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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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
发表于 2011-2-1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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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于弱势位置,很难处理,不焚烧叫保管费?烧了有侵权?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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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湖边草
青青湖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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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
发表于 2011-2-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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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挂到医院网上,让全体医务人员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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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shijun
feish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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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发表于 2011-2-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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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 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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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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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4
发表于 2011-2-1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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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朽
精神损害,医院赔5万;3年尸体保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既然感情那么深,为何丢在医院3年不去管?
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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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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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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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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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看了以后很无语!很无奈!很无助!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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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树
白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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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发表于 2011-2-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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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现在真的是弱势群体了。。。。“3年尸体保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我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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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星空
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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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发表于 2011-2-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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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无语。我们也是弱势人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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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之秋
怡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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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发表于 2011-2-1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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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闻的字幕里看到挺震惊的。。。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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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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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发表于 2011-2-1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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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该上诉要死体保管费和火葬费,这样赔钱不是纵拥医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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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衣
蓝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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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发表于 2011-2-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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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医院在处理婴儿尸体时应该写个告知书经过家属签字同意,这是自我保护,何况还是有医疗纠纷的,家属正愁找不到什么借口呢!
不过看报道觉得医院也很无奈,家属一拖就是三年,不管不问,医院耗不起,只能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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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控小荷
感控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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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发表于 2011-2-16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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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无语。医院也是弱势群体,要学会自我保护呀。中国的法律让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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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m1231
lxm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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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发表于 2011-2-1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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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也是错,不处理又承担不起,应该当时将死婴的父母告上法庭,省得他们告医院,先下手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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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鞭影
龙文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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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
发表于 2011-2-1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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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医院来说事出无奈,但做为许多医院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方式应该以此为戒引起高度重视.首先应学会拿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权益,不要以原有的习惯思维和方式方法消极处理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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呜呜嘟嘟
呜呜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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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发表于 2011-2-17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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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些结合周围发生的事情,医务人员被打被杀,以后有谁还想干医呢!真是无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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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anghulibu
hongkanghuli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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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
发表于 2011-2-17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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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无语。医院也是弱势群体,要学会自我保护呀。中国的法律让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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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4828336
y482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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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发表于 2011-2-1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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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并通知家属后处理,其次可以向法院起诉,告家属遗弃尸体,第三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协调(与民政部门的协调要由卫生局一级来进行才得,或向市里汇报,要求主管副市长协调,最好是由卫生、民政、公安联合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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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
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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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
发表于 2011-2-1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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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各位老师,你们医院引产下来的婴儿尸体是怎样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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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天使
lisa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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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
发表于 2011-2-1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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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原则上需要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进行火化处理,但是婴儿死亡要求家属带走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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