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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卫生部: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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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近日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暂行规定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并分别设定相应的报告时限: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暂行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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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hangfh(星火)


    对医务人员的伤害需要急报吗?上海新华医院的事件惊动卫生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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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工作是越来越难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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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医务人员的伤害”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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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qytwy 于 2011-2-6 18:11 编辑

每次看到这样的帖子不进来看看吧心痒痒。。。进来了吧牙痒痒。。。。哈哈,哎。。。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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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安全应归哪个部门管理和负责,工作不好干啊!哈哈,少数人力量是有限的,大家一起呼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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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报信息有用吗?卫生部对此就能重视了?我们医务人员的工作现在不知道该如何干了?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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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收藏了,医务人员就是难做,有时真想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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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医务人员太难了、卫生部的官员什么时候才能想起,应该为自己的战友们说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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