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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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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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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为了保证艾滋病防治关键措施能够扎实落实到位,防治工作能够起到实际效果,根据传染病控制基本原则,从几个关键环节着手,<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在发现感染者(传染源)、管理感染者/病人(传染源)、预防新发感染(减少传播)和治疗病人等主要方面选择了十个指标,用以评价、了解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主要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font>。用于计算防治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的数据来源于日常工作上报数据,不需要通过专题调查获取。同时,鉴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艾滋病流行模式并不一样,各项工作质量考核参考指标的确定适当考虑了当地的流行特征,并根据全国的流行情况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以既往采供血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2)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和 3)其他流行模式地区。具体指标如下:<br/><strong>&nbsp;&nbsp;&nbsp; 指标一:个案流调率<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指当年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时已经是艾滋病病人的个案流调率<br/>&nbsp;&nbsp;&nbsp; 分子: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完成个案流调的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的总人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新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检测即是艾滋病病人的个案流调率,以既往采供血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达到95%,流动人口达到50%;在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50%,流动人口达到50%;在其他流行模式地区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70%,流动人口达到50%。<br/>&nbsp;&nbsp;&nbsp; <strong>指标二: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确认后5日内完成网络直报的人数占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数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确认后5日内完成网络直报的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所有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网络直报及时率达到95%。<br/><strong>&nbsp;&nbsp;&nbsp; 指标三:CD4检测比例</strong><br/>&nbsp;&nbsp;&nbsp; 定义:指当年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实际CD4检测人次数占规定需要做CD4检测总人次数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次数<br/>&nbsp;&nbsp;&nbsp; 分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每6个月进行CD4检测的艾滋病感染者及不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人次数+应每3个月进行CD4检测的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人次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在以既往采供血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的该比例达到95%,流动人口的达到50%;在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的该比例达到不低于50%,流动人口的达到50%;在其他流行模式地区,常驻人口的该比例达到不低于70%,流动人口的达到50%。<br/>&nbsp;&nbsp;&nbsp; <strong>指标四: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反映预防二代传播措施落实情况)<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指当年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实际随访落实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规定需要落实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随访落实干预措施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人次数<br/>&nbsp;&nbsp;&nbsp; 分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需要落实干预措施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总人次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在以既往采供血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达到95%,流动人口达到50%;在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50%,流动人口达到50%;在其他流行模式地区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70%,流动人口达到50%。<br/><strong>&nbsp;&nbsp;&nbsp; 指标五:美沙酮门诊数与总治疗人数</strong><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每省开诊的美沙酮门诊数、覆盖吸毒人群应达到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的艾滋病防治项目工作量要求(详见卫生部《2006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总开诊门诊数累计达到500个。开诊在3个月以上但不足6个月的,日门诊病人数不低于50人;开诊在6个月以上但不足12个月的,不低于100人;开诊在12个月以上的,不低于150人。<br/>&nbsp;&nbsp;&nbsp;<strong> 指标六:美沙酮门诊治疗年保持率<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2007年所有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群中,到调查时点时仍保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队列中的人群所占的百分比。<br/>&nbsp;&nbsp;&nbsp; 分子:2007年12月1日-10日十天的门诊治疗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2007年1月1日以前开设的门诊,门诊治疗人数为以1月1日当天所有治疗人数,加上此后所有新加入的治疗人数;2007年1月1日以后开设的门诊,门诊治疗人数为所有新加入的治疗人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美沙酮门诊治疗年保持率达到75%。<br/><strong>&nbsp;&nbsp;&nbsp; 指标七、预防经性传播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比例</strong><br/>&nbsp;&nbsp;&nbsp; 定义:高危行为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占卖淫妇女总数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高危行为干预措施月平均覆盖卖淫妇女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估计卖淫妇女总数<br/>&nbsp;&nbsp;&nbsp; 指标:经性传播干预措施覆盖卖淫妇女比例达到70%<br/>&nbsp;&nbsp;&nbsp; <strong>指标八:儿童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率<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抗病毒治疗的儿童艾滋病病人数占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儿童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累计抗病毒治疗的儿童艾滋病病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儿童艾滋病病人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累计治疗儿童艾滋病病人数达到符合治疗标准儿童病人数的90%<br/>&nbsp;&nbsp;&nbsp; <strong>指标九: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br/></strong>&nbsp;&nbsp;&nbsp; 定义:开始治疗后12个月时病人依然存活并仍在治疗的比例<br/>&nbsp;&nbsp;&nbsp; 分子: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数,减去其中在治疗12个月时处于停药、死亡和失访状态的人数<br/>&nbsp;&nbsp;&nbsp; 分母: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总数<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在以既往采供血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该比例常驻人口达到95%,流动人口达到50%;在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流行方式的地区该比例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50%,流动人口达到50%;在其他流行模式地区该比例常驻人口达到不低于70%,流动人口达到50%。<br/><strong>&nbsp;&nbsp;&nbsp; 指标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控考评合格率</strong><br/>&nbsp;&nbsp;&nbsp; 考核标准:全国99个确认实验室质控考评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各省、市、自治区对本辖区初筛实验室质控考评项目合格率应达到9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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