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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您是如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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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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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那么您认为哪些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属于需要报告的范畴呢?您认为哪些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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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楚楚 的帖子

我觉得所谓”特殊病原体“,估计就应该包括爱滋、结核等,所谓”重大“,估计是指传染性强,容易死人……

呵呵,其实这个条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保险条款,包括的内容每天都可以增加和变化;P :lol ,估计要明确规定个死板的也是为难制订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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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应该是什么吧!
【释义】本条规定了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医院感染事件,并规定了这些医院感染事件及医院感染具体是指: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卫生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 食品卫生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等制定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 2005 〕 288 号),于2005 年12 月27 日由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行。
规范规定医院感染暴发属于报告范围。在规范第四条报告范围与标准中,第九款为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根据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以下简称“事件”)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的要求进行报告: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实际上这三种情况属于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暴发参照规范第一款要求进行,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院感染也应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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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0例应是大型的暴发,不得了。应该立足于控制小感染,3~5例院以内。必须及时监控院内感染的个例,做好预防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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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所谓”特殊病原体“,还应该包括耐药菌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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