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lai1222 于 2010-12-25 18:54 编辑
同意5楼同志的意见.具体的内容我贴上。
各省的标准也许不一样
最好能参考本省的要求制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