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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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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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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网上淘到一篇《生命伦理学》简单介绍的文章,对我们理解《生命伦理学》原理很有帮助,为此挂出来供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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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鬼才


“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近期在读中国哲学十讲,哲学、文化、生命伦理学,感觉自己缺的东西太多,谢谢你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新的知识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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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原则有:尊重人、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公正对待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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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2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伦理学的兴起与疆域

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门研究与生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是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现代拓展。医学伦理学主要研究医学和医疗保健领域的伦理学问题,这可以进一步分为临床医学伦理学和制度医学伦理学,前者主要关系到医患界面的伦理学问题,例如知情同意或者放弃治疗。制度医学伦理学审查医疗实践的结构或制度背景,如健康保健政策问题或者医疗资源分配问题。生命伦理学的范围则更为宽阔,包括在技术、医学、生物学对于生命的应用时所遇到的各种伦理学问题。在那些影响人的生死、人性以及人们生命质量的生物医学领域决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

国内一些学者把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五大领域和十大议题。生命伦理学主要研究的五大领域是:1、理论生命伦理学,探究生命伦理学的思想、学术基础;2、临床伦理学,探究在护理病人时应采取的合乎道德的决策;3、研究伦理学,探究如何在人体研究中保护受试者、保护病人的决策;4、政策和法制生命伦理学,探究在解决上述范围的问题时应当制订的政策、条例、法规和法律;5、文化生命伦理学,探究生命伦理学与历史、思想、文化和社会情境的联系。生命伦理学主要研究的十大议题是:1、生命伦理学理论,如现代生物科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生命伦理学论证模式等;2、遗传与发育,如对遗传的干涉,包括基因改造、基因治疗等,生殖和生育问题,包括人工授精、克隆人等;3、人体实验;4、人的行为控制;5、健康保障;6、死亡和濒死;7、人口控制;8、生态伦理学,包括对未来的义务和生态道德规范等;9、科学研究,如研究的限制和管理等;10、其他问题,如自杀,医患关系等。

宽泛地说,生命伦理学研究可以分为两大层面,其一为学术理论层面,研究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思想学术基础和理论框架,以及研究论证的方式和方法;其二为实践、规范和政策层面,研究医学实践、人体实验,以及所有与生命相关的伦理政策和道德规范,这也是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应用研究的集中体现。生命伦理学属于一门文理渗透、各学科交融的边缘学科,与法律、公共政策、哲学、宗教、医学、经济和环保等学科密切相关。它对于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伦理价值评估已经使世人注意到科学与人文之间的强烈的互动——科学揭示出人和宇宙“是”什么,但伦理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同时,这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生命伦理学现已不是在顺应医学的新发展,而是在预测新科技。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但它需要基础伦理理论的支持,而不是与之分离。有人认为,生命伦理学主要在于解决特殊案例中的道德问题,它更注重实践和行,而伦理学理论主要在于思考道德推理的标准与原则,更注重理论和知。其实知与行是不可分割的。生命伦理学实际上是理论、原则和应用的三位一体,它与以往的伦理学理论,尤其是规范伦理学的区别在于更注重应用环节和问题倾向,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伦理理论和原则,或者把它们拿来简单地、浅尝辙止地应用一番,因为生命伦理学要不断地结合传统的伦理理论资源,科学技术对于生命的应用来创造新的伦理价值和理论,从而以独特的视角拓展和深化伦理学学科。

生命伦理学也是一门人文科学。众所周知,人文科学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在于每一个人都想过、都能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生命伦理学始终立足于一定的文化和历史探究关于生命的价值选择。尽管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历史并不长,但是人类对于生命的伦理思考却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由来已久。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人,人的生命不仅从头到脚,从起源到消失都充满了伦理意义,人生的每一阶段都会面临不同的生命伦理议题。如何道德地对待生命,使我们关于生命的决定和选择合乎伦理,使生命的价值在宇宙的亘古绵延中放射出多彩的光芒一直是历代思想家及每一个人都在思考的永恒课题。面对短暂而脆弱的自然生命,人类试图超越有限和时空来建构的道德生命,在这方面,东西方文化,例如儒家、道家、佛家和基督教、伊斯兰教都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这些都可以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和思想基础。然而,无论我们从历史长河中探讨生命的伦理价值还是从现实中解决生命伦理学冲突,都不是为了简单地呈现事实,而是要理解这些事实得以产生的时代和文化、人们所遇到的问题、答案和价值选择,正是这些选择体现了人们对于生命的意像,展现了他们的希望和梦想。因而,生命伦理学在人类的思维领域具有无比广阔的疆域。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上述理解,相应地,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时也应有开阔的思路,力图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开放模式。对于生命伦理的思考应当开放现有的讨论模式,从更基础、更本真、更内在的意义上研究这门科学。不仅把它当成应用伦理学和现实政策的争论,而且把它当成关于生命的道德哲学来研究。这样一来,便可以调动我们已有的知识营造这一学科,以深厚的人类哲学和伦理学理论积淀为背景解决现实问题,也就是说,以形而上为基础解决形而下的问题。2、各学科交叉。针对一个具体问题,把生物学、医学、历史和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文学艺术等学科整合进来思考。不是单纯地就问题说问题,而是把它对于人生和社会生活、生活方式的意义挖掘出来,从单向思维到多维思维。3、纵贯古今。从历史的眼光,从普遍联系的角度解决问题。如后现代哲学理论、女性主义理论对于身体有许多解释,甚至是全新的理解,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现代性把身体束缚在理性的管辖之下,把身体纳入总的框架内使其丧失肉体性,服从某种逻辑与秩序,把身体变成一个知识和理性主体,从而压抑了它的感性的一面,这是一种建构在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本质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要求承认身体的感性、生物性和肉体性,破除本质论,强调差异性。因而,当我们试图理解生命和身体的时代意义时,也应当确立它在古今身体理论坐标中的位置。4、联系身心关系。古往今来的哲学伦理学对于身心关系争论不休,这种争论也使我们有可能在身与心的关系中重新定义身体与生命。5、联系健康与疾病的概念。健康与疾病是我们描述生命的范畴,它们与我们对于身体的认识和体验相关,记录了每一时代的人们对于健康和疾病的体验。我们如何想象自己的身体,如何饮食,如何活动、如何生活、如何死构成了整个健康与疾病的历史,人类对于生命及其伦理意义的认识也随着这一历史过程不断发生变化。6、案例讨论。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有针对性,这就来自现实案例,因而我们要引入社会学方法,自己发现和编排案例。

生命伦理学如同一个婴儿每天都在进化和发展中改变着面貌,现代医学和生物技术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我们身体和生命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无尽的烦恼。弗洛伊德曾经感叹道:在现代科技时代,“人类似乎已经成为某种配戴着假肢的上帝。配戴上所有辅助器官之后,他的确显得仪态威严,但这些器官并未真正生长在他的身体上,所以仍不时让他烦恼不已。”这些烦恼便是生命伦理学探索和进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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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义论与后果论的矛盾关系:
    大多数西方的传统伦理学都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伦理信念是通过一套规则或抽象的原则来表述的。所以,康德的绝对至上命令、密尔的效用原则、罗斯的初始义务(或显见义务)都试图提供一种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道德行动和决定的准则。在他们看来,道德决定就是为具体的案例找到适用的原则,与法庭将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的案例非常类似。许多伦理争论就象许多法律争端一样,主要讨论的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是否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案例。
      可是,康德的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的原则和罗斯的道德原则本身都存在着困境。从康德的绝对至上命令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绝对规则并不适用于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尤其是一些伦理困境。虽然它突出强调了许多人类普遍认同的道德直觉(如:不撒谎、信守诺言等),可一旦将其普遍化为绝对的原则,就无法对不同问题中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古典功利主义的效用原则,有这样一种观点,多数人的利益可以为少数人的牺牲做辩护。也就是说,当一些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常常不加分析地提倡个人应当以自我牺牲精神让位于社会的利益。当要求牺牲个人利益时,不去提供充分的辩护理由。当人们作了牺牲后,也不考虑对被牺牲的个人利益的补偿及兼顾。⑴而且对于利益关系采取了一个计算苦乐总数的模式,这样就不能关心特殊环境下特殊个人的需要,根据特殊关系的特殊细节来权衡各方利益。⑵现代功利主义对事件发生总体境遇的正负后果的权衡是一个优点,但以个体论为基础对总体境遇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排队,仍有难度,而且不能兼顾各方利益。罗斯所列出的初始义务,事先就假定了人们都赞成同样的伦理原则,具有同样的价值观和辨别好坏的能力,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罗斯还强调,伦理原则是对“好人的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这个“好”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优秀”,那么优秀的人并不一定能在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上达成一致;如果是指“品德高尚”,那么罗斯又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品德高尚的人是那些认同他的初始义务的人,承认相同初始义务的人是品德高尚的人。所以,罗斯试图调和义务论和后果论之间矛盾的努力也失败了。
      一、伦理学理论的转向;
     上述伦理学理论的困境都在于,从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并不适于解决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并不能在各种不同情境下的伦理决定中都得到贯彻。传统伦理学很少考虑道德问题的具体情境,也很少考虑行动者的道德经验和道德情感。而人们现在已经生活在后现代的、多元化的道德境遇之中,面对生活中各种对立的要素:好与坏、善与恶等,人们的价值判断也趋于多元化,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道德行动和决定也变得日益复杂。正如麦金太尔所说,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个道德行动者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得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开始推理时前提的正确性和适当性。
     近年来,一些伦理学家重新开始强调品格作为道德行动基础的重要性,还有一些伦理学家非常注重在建构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关怀的中心角色以及社会实践和体制的关键作用。他们提出了一些新的伦理学理论,这些理论都不能被还原为抽象的原则。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三种理论,即美德(德性)伦理学、关怀伦理学和女性主义伦理学。
      美德伦理学是以品格为基础的伦理学。它实际上是对西方另一种传统的回归,即亚里士多德传统。规范伦理学只关注于让人遵守各种道德准则,却消解了人的道德性。而美德伦理学重新强调品格(德性)作为道德行动基础的重要性。其基本观点是,一个拥有良好品行的人在面对包含道德选择的情形时会做出正确选择。它并不致力于用原则或规则去指导行动。品德好的人既是美德伦理学的基本内容也是它的目标。正确的行动从良好的品格中自然产生,品德好的人有一种采取正确行动的自然倾向,不需要讨论规则、计算后果、考虑抽象的义务。在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的过程中,家庭教养、教育、沉思、个人的努力和道德经验以及社会的影响都起一定作用。另外,许多历史上的道德楷模都会成为很好的榜样,每种文化中都有许多这样真实或虚拟的人物,如耶稣、穆罕默德、孔子等等。他们使我们由衷地敬佩,并且感觉到如果我们能更象他们,那么我们会成为更好的人。当一个基督徒在心中默问:“主会怎么做?”,他并不是在召唤神的引导,而是在进行反思,试图想象一个努力成为耶稣那样的人该如何行动。我们通过努力变得更象那些我们敬佩的人而使自己品德高尚,通过行动展现美德。我们可以把品德分为两类,一类是道德性的,如仁慈、诚实、善良、忠诚、有同情心等;一类是非道德性的,如耐心、理智、能干等。然而,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一个有勇气的贼比一个怯懦的贼更容易得手,而一个缺乏勇气的充满仁爱之心的人却很难将自己的想法付诸行动。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传统伦理学的原则主义在社会现实面前都是大打折扣的,很难贯彻到底。政治和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以及种族、性别歧视,使得基本的伦理原则,如自主原则,不可能落到实处。对女性主义哲学家来说,平等是伦理学的核心,她们的首要关注是性别平等,致力于对那些使女性下等于男性的社会实践和体制的批评,并且进而努力揭露和消除任何一个社团对另一个的统治和支配。Susan Sherwin指出,女性主义伦理学不应满足于苦乐的计算和抽象的原则,它必须探询谁的幸福增加了(即谁得益了)以及原则如何对被压迫者和压迫者产生影响。⑺由于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复杂关系,以及具有能力大小不等的人,即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自主关系,而是相互依赖的、情境变化的不平等关系。面对这种现实,如果我们只强调抽象的伦理原则,如自主原则,那样只会使在经济和政治上强有力的社会强势群体得益,而那些弱势群体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女性主义者认为,此时应更多地考虑如何使那些弱势群体得益。女性主义试图关注情境、细节以及具体问题,它并不着眼于抽象的、普遍化的原则,而试图为解决现实的道德困境提供具体的指导。
     二.生命伦理学的多元化趋向;
     伦理学理论的转向,必定深刻地影响着应用伦理学。在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历着这样的变化。从Robert Veatch的“契约论伦理学”、Pallegrino以有利或行善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Rawls的“正义论”伦理学、道义论伦理学、后果论伦理学、以及Beauchamp和Childress的原则伦理学,到Engelhardt的后现代生命伦理学——“当下的多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越来越关注于多样性和情境的变化,不断消解着那种抽象的、普遍化的原则。而女性主义对生命伦理学的介入则是颠覆性的和覆盖性的。
     1.ngelhardt的当下多元伦理学;
      Engelhardt自己承认其代表著《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是一部后现代的著作,因为它接受了后现代的特征:“总叙述已经丧失了可靠性,不论它使用何种形式的统一性,也不论它是思辩式的还是关于解放式的叙述。”⑻用恩氏自己的话说,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中它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道德基础,只是提供了一条程序性的道德原则。它让人们看到、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当下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理性没有能力提供一个确定的道德基础来解决道德争端。
      现代社会道德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种道德多元性。人们信奉不同的道德传统和道德学说,生活在不同的宗教、意识形态和道德共同体中,对许多问题持有尖锐的、令人痛苦的、有时是悲剧性的意见冲突,同样的伦理原则在不同的文化中也具有不同的内容。例如,现代无神论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对一位濒死的、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是行善,罗马天主教徒却认为是作恶。还有西方社会中延续至今的关于堕胎的激烈争论,道德多元化的事实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恩氏看来,此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可能建立起一门有实质内容的、统一的生命伦理学。表面上看来,恩氏似乎消解了整个生命伦理学。但他的解构与Feyerabend的“告别理性”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都反对的是那种超越一切的、永恒普遍的原则,并不是要彻底抛弃理性。恩氏认为,因为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信奉不同的道德内容、承诺不同的道德前提,借用国家强制手段去推行自己信奉的道德,是不讲理的行为。制定公共政策必须基于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协商和同意,而不能把一派人的意见强加于另一派人。他提示每个人都应以博大的胸怀去过两种类型的道德生活:一方面,按照自己的道德信仰去生活、去影响和劝说别人;另一方面,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自己认为错误的行动,而不用强制手段去对待别人。
     2.性主义对生命伦理学的介入;
     女性主义颠覆了以往关于生命伦理学客观性、中立性和真理性的神话,把它完全置于建构领域之中。女性主义把医学看成一种价值建构,疾病和健康等医学概念和医学知识都是一定文化和社会关系的产物,医学语言的核心是价值判断,医学现实乃是评价的、说明的、描述的和形成社会实在的关系之间相互作用的构造性结果,体现出人的欲望、价值和利益,医学选择什么问题进行研究本身就是社会制度和权力关系的反映。伦理价值也是一种社会建构,体现出人类行为“应当如何”的价值理想。既然医学和伦理本身都是历史的、变化的、一定文化和社会关系的产物,而性别又是一种组织、标明和体验社会关系的制度,那么从性别视角审视、批评和改造生命伦理学就有了知识的合法性与现实的可能性。透过女性主义的视角,“生命伦理学的传统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从未能认识到和关注性别鸿沟”。⑼以往的生命伦理学所自诩的客观性、中立性和真理性,实际上是反映一定社会群体欲望、利益的人为建构。
     美国女性主义哲学家Rosemarie Tong概括了女性主义生命伦理学的方法论原则,“我是这样认为的,折衷的政治、社会自主性的本体论、观点论的认识论,以及关系论伦理学促使女性主义生命伦理学家发展起一种女性主义方法论,它在诸多方面可以促使她们有能力在那些关于生物医学的世界里,在减少现实的性别压迫的公共政策方面团结一致。 ⑾女性主义生命伦理学理论也非常强调丰富性和多样性。Susan Sherwin在谈及自己的研究时指出,“我相信我们必须在女性主义理论内部期望和欢迎某种程度的模糊性和分歧,当代女性主义理论不能降至为一种单一的、综合性的和总体性的理论。因此,我将在自己的分析中,尽可能少地使用理论约束,希望有着许多不同信仰的女性主义者和生命伦理学家都能发现这种研究的价值。”⑿由于女性的利益和体验之间存在着差异,女性主义必须在不同社会群体和地位的妇女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这种协调还可以扩大到社会各个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尤其要考虑到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不同利益的协调可以看成是Rosemarie Tong所讲的女性主义折衷政治的集中体现。
     三.结语:如何看待这种多元化
      女性主义和恩氏的后现代生命伦理学都打破了理性的一统天下,后者突出超验性的“允许原则”,前者则强调“道德体验”的意义。但对它们的批评也不绝于耳。有人认为,恩氏的学说没有提供实质性的道德基础,所提供的规范内容太弱,不足以指导公共政策的制订;而且其“允许原则”过分缩减了道德的形象。对女性主义的批评则是,只关注于情境、细节以及具体问题,无法为行动、政策和实践的评估提供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且在面临道德冲突时显得无能为力,容易滑向相对主义。
     在这个日益多样化的时代,随着生命技术的突飞猛进,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适用于大多数情况的伦理理论,在特定的生物医学情境下不再适用;我们还会发现一些被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却导致矛盾的、无法接受的道德结论;而且面对同一个问题,我们往往可以得出相互冲突、但都言之有理的伦理答案。例如生命科技的最新发展——克隆(治疗性克隆、生殖性克隆)、胚胎干细胞研究等,对之的正、反论证引发了更多的伦理困境。加之对人工流产、安乐死、同性恋、HIV/AIDS、异种移植、HGP(人类基因组计划)等的伦理大讨论,都激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并且在此过程中,生命伦理学中的各派学说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后果论看到特有决定的现实影响,但其代表性理论--功利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理论;义务论以义务和责任来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行为本身的目的是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但这些原则和义务易于流于形式,抽象而空洞,很难解决具体问题;Rawls的“正义论”伦理学首先考虑伦理问题中包括哪些道德权利,道德困境的解决依据权利的等级,它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人的道德核心性,以及冲突中的道德权利,但并没有说明如何解决权利冲突;Ross的伦理理论用道德直觉把握正当与否,但却没有提供信任他人直觉的途径。⒀对各种学说及批评的辩证综合是非常有意义的,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件相当困难的工作。
     生命伦理学家都已意识到,他们需要为他们讨论的伦理问题寻求满意的解答,并且很少有人认为自己的答案是唯一正确、绝对合理的。生命伦理学仍然是一个问题多于答案的研究领域,但是我们现在的答案比起20年前来说经过了更充分的论证和推理。只有在这种辩证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才能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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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代伦理的视野中,现代生物医学将生命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对人的生命现象的研究与操纵,正在动摇和改变着人类的自然进程和传统的医学职业行为方式。在这样的强烈冲击和挑战面前,人类忽视和慢待由此而引发的种种生命(医学)道德问题,一方面伦理学的研究会因缺乏时代性而失去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的一片广阔天空,现代伦理的价值和作用就无从得以提升;另一方面现代医学也会因为缺少道德辩护和伦理力量而偏离合理的发展方向,因道德因素缺失所导致的过大负面效应会强烈地削弱医学科学技术以新的方式履行捍卫人类健康、保护人类生命责任的能力。因此,对现代生命伦理道德问题的重视本质上就是对人类本身及其科学文化发展的重视。
    生命伦理学这一概念最早被界定于应用生命科学意义,而后在学科发展中,学术界又赋予了伦理学的内涵:即生命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它诞生的基础与途径来自两方面的结合。一是来自医学与伦理关系的历史积淀。古老而悠久的医学是与道德哲学相伴相随共同成长的,从史前文明中把疾病视为社会的惩罚和道德的过错,到东西方古代医学与道德哲学浑然一体、不可分割,再到近代医学伦理理论的系统化和规范化,都是现代医学与伦理关系深刻而厚重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生命伦理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铺垫下才可能对当代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不仅敏感、而且强烈意识到自身肩负的历史责任。二是来自当代生命科学从多层面对生命现象本质的深刻揭示所引发的传统医学(生命)的道德危机,迫使现代人不得不对生命科学的所作所为而加以反思。因为生命科学的研究往往更注重科学过程,科学家对科学成就的关注如果超过对科学后果的预想,生命科学和它的研究主体失去包括道德监督在内的社会制约,就可能使生命科学无序进化和成果滥用,整个社会就会陷入在发展科学与道德限制之间的矛盾状态而不能自拔。生命伦理学正是上述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即在丰饶的医学伦理历史沃土上,应对时代的强烈需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人的生命控制的伦理问题
    生命控制是指生物医学的有关学科领域采用特定技术手段对人的生命过程的操纵。由于在生殖技术、遗传疾病控制、优生学、器官移植等领域采用了先进的生物医学控制手段,人的生命过程的某些自然方式被人为地改变和选择,本来应当由自然生命按自身的规律完成的过程,在生物医学技术的介入下成为一定程度上遵照人的意志完成的过程。无论是可以实施生命控制的上述哪个领域,采用什么技术手段,将生命控制到什么样的程度,都是医学科学和技术的水平与能力的问题;但同时引发的伦理问题也发人深思:人类这种操纵和控制自己生命的行为应该吗?如果应该的话,人类又是按照什么原则和规范去行为才是合理的呢?1,避孕、绝育和流产的伦理。这些在当代中国被称为计划生育的医学控制方式,早已成为有着充分道德理由的基本国策,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而西方的许多国家在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经历过一个从完全禁止、到限于疾病治疗目的、再到取消限制的过程。中西方在这一问题的道德理由定位上具有相似之处,一般都是从提高生命质量的角度来进行生育控制。2,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技术的伦理。这种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论,主要围绕于“什么是父亲”以及“什么是父母”的问题。因为依靠医学技术手段出生的孩子,供精、供卵、孕育、养育等原来由夫妻主要在家庭生活中完成的过程,被技术手段分割、重组、调整和再造,因而人类自古以来的自然生殖方式和由习惯这种方式所形成的家庭、婚姻、生育和相关的多种伦理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也从思考人类应该不应该用技术手段操纵精子、卵子、胚胎和人工制造婴儿的具体伦理问题,转换为一种类似“胚胎是不是人”和“人究竟是什么”的道德哲学层面的关于人的本体论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的目的还是力求确立一种与生殖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的伦理公理或原则。3,器官移植外科的伦理。这一问题主要反映为脏器来源和人体器官商业化以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分配等。器官移植中首要问题是人体器官的供不应求,因为器官获得的渠道一般是取自包括活体和尸体的供体身上。在器官移植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如何获得人体器官以及在供体何种状态下才能获取器官就涉及到伦理原则的确立。自愿捐献原则、推定同意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就是生命伦理学在这一问题思考中确定的伦理标准。由于器官来源的严重不足,人体器官商品化也成为解决器官来源的途径之一,用市场机制解决器官供应不足的矛盾会带来诸如买卖器官行为失控、器官资源使用中的贫富两极分化等道德问题。

人的死亡控制的伦理问题
    死亡控制是指当代生物医学使用一定的医学技术手段对人的死亡过程的判断和操纵。主要包括安乐死的实施、死亡标准的确定、先天残疾新生儿的处置、临终关怀等。人的死亡本来是人的生命终结的自然过程,但现代生物医学在心肺复苏支持、药物控制等技术的作用下,使许多濒临死亡的病人以一种生物性而非社会性的方式残存生命的特征。对垂死的病人应不应该尽一切可能挽救和延长他的生命呢?这种延长是在延长生命还是在延长死亡呢?是在延长快乐还是在延长痛苦呢?应该不应该允许临危病人有自己的死亡选择权?人脑的死亡是不是人的死亡?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包含着深刻的道德选择和伦理判断,生命伦理学有责任思考和研究这些问题,对病人、对医学做出合理的同时是负责任的回答。1,实施安乐死的伦理。安乐死问题是死亡控制中最尖锐和伦理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源自希腊文的安乐死一词其原意是指无痛苦死亡,而现在是指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给他的医疗的一部分!。在有关安乐死伦理问题的争论中,赞成安乐死的伦理学理由往往认为,当判断一个垂危病人是否要活下去的时候,人们不仅需要考虑这个病人,而且还要考虑为了维护他们的现状,在情感、经济等多方面付出巨大代价的其他人,以及那些因被垂危病人占用而得不到稀有医药资源的人们"。这种道德判断的伦理学根据在生命伦理学中被称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这种理论针对传统的“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与否,应当与生命质量和价值结合在一起来考察。而反对安乐死的道德理由是,安乐死会导致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学放弃控制疼痛和发展临终病人治疗措施的努力,因为临床上有时会出现被宣布濒临死亡的病人却又奇迹般地恢复良好生命状态的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生存的权利,包括濒临死亡的病人活着也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安乐死的伦理争论有助于在道德角度为安乐死可行与否寻求根据,但并不是所有实施安乐死的案件都是在充分的道德理由支持下才发生的,因此一些国家不得不考虑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安乐死的实施加以规范。
    2,反思和确立死亡标准的伦理。呼吸、心跳、血压停止和消失作为对人的死亡的判断,是人们在数千年历史中从一般常识发展到医学科学的结论,也许不曾因社会和科学的发展而被怀疑过,因为这是认为人的心脏是人的生命中枢的逻辑结论。但是,当代医学科学技术已经认为,当一个脑部严重损伤的病人即使处于不可逆的昏迷状态时,可以依靠医疗设备长久地维持其心跳、呼吸和血液循环。现代医学技术将原本人的生命过程里密不可分的心肺功能和脑功能分离开来,这种分离的医学意义在于动摇了传统的死亡概念以及根据这一概念所确定的临床死亡标准。为此早在#$%&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组成的特别委员会重新将人的死亡定义为:脑死或不可逆的昏迷。并据此提出了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死亡标准在医学理论层面的转换过程实际上一直与伦理的判断交织在一起,尽管一些国家确立了脑死法案或在临床上两种标准共用,但伦理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有人认为,将脑死作为死亡的标准会给医学带来很多问题,如临床上放弃对处在昏迷状态病人的挽救可以不负责任;被判定死亡的病人却有明显的生命征候即一颗跳动的心脏,常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所以说,脑死标准不能分清两个问题:一是死亡实际在何时发生的问题;一是死亡应该在何时发生的问题。前一问题是有关死亡的含义和对死亡的测试问题,后一问题则是停止抢救生命在道德上的正当理由的问题!。与脑死交织在一起的是器官移植问题,因为如果被判定脑死的人的器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使用,对器官的移植成活是极有价值的医学选择。但当一个心在跳、气在喘、血在流的人被摘除体内器官时,社会道德和医生良心能接受得了吗?尽管按脑死标准这个人已被判定为死了的人。因此,脑死、心死和人死是否是同样的概念和事实,就不仅仅是医学界的事了。整个医学特别是器官移植外科不能发展成为依赖他人的死亡来挽救另外一部分人生命的科学,“期待他人死亡的医学”不符合医学的本性。
    3,有严重缺陷新生儿处置的伦理。这种婴儿因为智力严重障碍或身体极度失能会给自身的成长、家庭的抚养和教育乃至因可能被遗弃而给多方面带来沉重负担。现代医学的进步对新生儿的严重身体缺陷有些能够做一定程度的治疗或矫正,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和改善它们的生命质量。对这样的孩子,人们应当或必须给他们治疗吗?特别是对那些进行性的(非静态的)智力和体力严重缺陷的孩子生命恶化的情况下必须给予抢救吗?在不抢救和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可以加速他们的死亡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站在生命质量论的立场主张应当以放弃对那些无生命价值或负价值的智、体残儿的治疗和抢救为主;也有人站在生命神圣论的立场主张如同对待正常孩子一样对待有严重缺陷的孩子们,尽一切办法予以治疗和抢救。关于这一问题的伦理学讨论,最后也归结为“婴儿是不是人”的本体论思考。

基因与遗传控制的伦理问题
    现代生命科学在微观领域的成就目前集中体现在以基因(dna)分子为主的分子生物学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上。20世纪最后一个年代初期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在这个世纪末以第一张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的完成宣告了人类对自身基因整体性认识的初步成果。这一计划对生命科学和生物产业发展的影响作用将是巨大而深刻的。但与此同时,基因工程的道德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并引起了生命伦理学的关注。基因工程发展的伦理蕴含以对人类的基因操控最为敏感和深刻,但又并不单纯表现在对人类基因的认识与操作上,也涉及农业、畜牧业和医药卫生等许多领域。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微生物的开发,都会带来诸如人类是否在扮演上帝、是否过分干预了自然界的进程和生物的自然发展从而破坏了生态平衡、也威胁着人类的安全这样的伦理问题。
    1,基因诊断及其治疗的伦理。人类疾病谱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原来严重威胁人类生命与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等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而遗传性疾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分子生物学和基因工程的发展,采用基因诊断的方法使一些先天性遗传疾病的早期检测成为现实。人类基因谱在基因草图的基础上一旦测序完成,就可以使人类第一次在分子水平上全面地认识自我,许多疾病的病因将在基因层次上被揭示和解释,未来医学就可以“对因治疗”和“对因下药”,使医学变成所谓“人体化的医学”。但是,基因诊断是早期诊断,人类应该如何对待被诊断出有遗传缺陷的人才是正当的呢?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有权剥夺那些被采用基因诊断方法确诊为患有遗传疾病的胎儿的生命呢?患有哪些遗传疾病的胎儿才能被确定为没有生存的权利呢?在基因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患有遗传疾病的胎儿在何种程度上才给与治疗或放弃治疗呢?这些都是基因伦理要回答的问题。2,
    2,克隆的伦理。对克隆人的实验问题,生命伦理学的关注是多方位的。从道德哲学的层面有人提出了人的地位与尊严问题。认为,克隆技术会彻底打破由人类自然生殖的微妙过程所带给人类生命的那份尊严;当个体生命诞生的奇迹因克隆而变成乏味、单调的生产制造业时,人类源于宗教和哲学的人的尊严感、荣誉感会日趋式微,人只能作为一种物质存在而成为技术手段的对象。另外,任何基因工程或克隆技术,与其他医学技术一样,人体实验过程是不能省略的。有些伦理学家认为,根据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克隆人的实验是对人权的不尊重。理由是,单纯依据寥寥几例动物的克隆实验结果作为人体克隆的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用成年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的实验过程表明,一个正常动物的克隆成功是伴随几倍或几十倍的非正常的畸形、残疾、缺陷等情况出现的,人的克隆实验无论对受试者还是其后代都可能构成极大的危险。为克隆人问题立法是规范这种实验的重要一环。克隆人的伦理讨论最终也是归结到关于“胚胎是不是人”的本体论问题上,其焦点是我们人类是否也应该把人权向人类的后代延伸。克隆人的技术势必也会带来家庭伦理问题,虽然克隆技术产生的孩子在与亲代的关系上较之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更简单得多,但这种依靠无性生殖产生的单亲家庭大量地出现,同样是对传统家庭模式的冲击,实质上也涉及到婚姻、性爱、子女教育等多方面的伦理关系。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极为广泛,现代大医学的形成,从宏观的伦理生态问题,到卫生资源分配和管理以及卫生方针和政策制定的伦理,再到医学中的精神行为控制、药物控制,直至现代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所有伦理问题都被纳入了生命伦理学的视野。生命伦理学在与现代生物医学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依傍中走向成熟、不断创新。
《社会科学论坛》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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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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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与生命相关的伦理学问题的交叉学科,值得一看,诸如死亡的鉴定、安乐死、严重缺陷新生儿的施救、基因诊断的应用筛选胎儿生存权、现代科技如人工授精、克隆技术引发伦理道德的争论等等。涉及医学领域的内容不少,值得学习、思考、借鉴。
现代科技与传统伦理产生的矛盾,不断引发人类思考与争论,应该是人类社会进步所带来一次又一次革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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