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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中两个条例规定为什么不同?应该听谁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1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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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而在2009年7月20日施行的《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中,却规定有(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那么该听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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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两个现行标准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09-12-28 09:31 编辑

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


第十条 医院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
431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于12h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
b)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c)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都是卫生部发布的东东,前后相差不过几个月,而且后者早就出了讨论稿,但很遗憾,两个还是打架了,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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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看来,以一般的经验来说,上级文件“镇住”下级文件,新的文件“废止”旧的文件。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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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看来,以《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实施好,原因是:《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规定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要报告,包括3例吧!事实上,发生3例就是医院感染了,也就是说只要是医院感染暴发就要报告,问题是有多少报告呢?如果只有3例,感控科马上介入控制了,是不是也要报告呢?
而在医院感染监测规范中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等条件要报告说明并不是一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就报告,只有当控制不了的时候就要报告给上级机关寻求帮助,这样的要求是不是更为合理。一家之言,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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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报告为好,这是卫生部直接颁布的规范啊!同时按照严格的做,错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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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4# 绿叶 同意你的看法!既然是医院感染暴发与处置规范,它的技术含量应该高于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现在卫生部出台这些规范,是各写各的,也没有全才人物来把关,难免会出现有相矛盾的地方,也可以参照本省转发文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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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两个都是卫生部发的呀.而且监测规范还搞得正儿八经地有卫生标准编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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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应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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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4# 绿叶  同意你的看法!既然是医院感染暴发与处置规范,它的技术含量应该高于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现在卫生部出台这些规范,是各写各的,也没有全才人物来把关,难免会出现有相矛盾的地方,也可以参照本省转发文件的 ...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9-12-17 20:26
唉,这就是卫生部的风格,类似于这样的事情多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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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绿叶的看法,应以《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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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有矛盾,但在今年院内的上课时我是把两个规范放在一起讲,我和医生解释了。在感染暴发的报告上,我认为应以暴发报告及处置规范的要求报告为妥,因为新的管旧的是一种说法,另一方面,暴发规范的规定对医院内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报告要求更为严格。医院感染暴发指是3例以上同种同源,大家都知道这对医院来说是很难在很短时间内作出这样的结果,所以医院即使发生感染暴发未能报告,完全可以说并未能明确病原,不明了是否属于医院感染暴发,当然更可以成为某些领导不让上报的理由。但另一种情况却很容易发生,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这对医院尤其是我们基层医院更有指导性,只要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途径就可以了,也可以成为向院领导要求向上报的一个依据,对医院感染事件的及早处理是很好的,毕竟我们基层医院院感人员在医院感染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上仍然是薄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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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楼:
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检测医院 感然是否同种同源?所以定 疑似5例即报告,以免造成后果,我规定我院疑似3例应报告感染科,及时介入调查\控制,防患事态扩大,当然我院极少HAI,所以我可以考虑做得过来。主要提高临床警惕性。不给缓报、瞒报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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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专家过多的表现!都想当权威,一个不料一个么!类似这样的事情多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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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jiarui 于 2009-12-19 23:16 编辑

本人认为应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只是推荐性行业标准,规范属于法规,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
这是法学角度理解的,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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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桂花香 于 2009-12-20 11:40 编辑

14# majiarui
同意这样的说法,监测规范是推荐性文件,按《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管理规范》报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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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我们制定及修订的报告制度,均按此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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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依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重新制定及修订了医院感染暴发处置预案及报告制度,现按此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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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按《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进行报告,对实际工作要求高,有利于引起各方重视!{:1_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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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也认为应按照卫生部(2009)73号文件关于《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就像小马版主所说说的《医院感染监测规范》是推荐性行业标准,规范属于法规,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实际上管理规范的发布时间也是在监测规范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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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按《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可前段时间“质量万里行”检查时,来检查的专家却说上报标准为“5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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