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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再利用:一种新规定
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重新利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这以前大多数的器械都被认为是可以重新利用的。一次性器械的重新利用是一种在医院预算不断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作为节约成本的措施而开始的。
调查发现,约2%-30%的美国医院报告至少重新利用过一种一次性器械。20多年来这些器械的重新利用(涉及规章制度,伦理、医疗、法律和经济问题)一直饱受争议[32]。美国公众已经表现出对一次性医疗器械再利用所致感染和伤害危险的日益关注。虽然有些研究者已经证明重新使用可处理的医疗器械如心电导管是安全的[337-339],但是仍需进一步的研究以界定其危险性和证明其益处。
2000年8月2日,FDA发布了一个关于强化通过第三部门或医院再处理一次性使用器械的指导性文件[340]文件陈述,医院或第三部门再处理单位可以是生产厂家,且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管理。一种被重新利用的一次性器械必须遵守与最初生产这种器械时相同的管 理要求。文件还阐明FDA强化产品进入市场前的提交要求,即Ⅲ类器械(如心血管主动脉内气球泵、透射冠状血管成形术导管)在6个月内(2001年1月)提交:Ⅱ类器械(如血压计袖带、支气管镜活检钳)在12个月内(2001年8月)提交;I类器械(如可处理的医疗剪、眼科手术刀)在18个月内(2002年1月)提交对非豁免的I类、Ⅱ类器械,FDA有两种上市前要求:一篇5lO(k)大小、显示重新利用的器械与新器械一样安全有效的提交报告和上市前批准的申请(PMA).这篇510(k)的提交报告必须提供科学的证据证明器械对预期的使用是安全、有效的。FDA给了医院一年的时间去按照上市前的要求开展工作(注册和编目录,上报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副作用、质量系统规定和合适的标签)。因此,如果一家医院(或第三部门再处理单位)正在处理原本一次性使用的器械,它必须遵照应用于生产这些器械的新厂家的国家控制措施。因此,医院能遵照规定停止再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器械,或是外送到第三部门处理单位。FDA的指导性文件不适用于永久植入的起搏器、血透析仪、已经打开但未使用过的一次性器械或医院外的卫生保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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