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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中值得大家讨论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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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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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9-18 17:25 编辑

值得大家讨论和关注的的一个问题。

   就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乙肝、丙肝、HIV等感染性疾病,是不是应该属于职业病或工伤,这是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
   据说人寿保险就把HIV排除在赔付以外,
   是否已经把这些列入到工伤里面,就不得而知。
   要是列入工伤范围,就不应该是医院负担费用,该有医疗保险负担。各单位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问题已经解决,答案在5楼,此贴已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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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实施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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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老朽

        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该条款虽已经明确,但做为卫生部的推荐标准,社保工伤办是否认同,需要协调。社保部门按《工伤管理条例》办事,没有社保的认同,“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就是一句空话。我在前面是帖子做过探讨,目前在与社保办沟通,有新消息再告诉大家。也希望他省的同仁一起努力,促成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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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8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胡杨


    谢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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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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