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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塑料)袋可不可以出售给普通废品收购人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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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输液(塑料)袋不属医疗废物,请问能否出售给普通废品收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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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污染的输液瓶袋,不作医疗废物处理,但必须出售给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回收公司,不能重新用作医疗行业,不可以出售给普通的废品收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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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5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三、市城投公司要严格管理,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市城投公司应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全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确保符合卫生、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交接管理。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到各医疗机构清运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做好所有交接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二)加强运输管理。市城投公司应保证专用密封厢式运输车始终保持密封状态,且进入处置场地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车箱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
    (三)加强卫生防护。市城投公司应做好处置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处置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执行消毒和清洗措施。
    (四)建立应急预案。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车、贮存地、处置点配备消毒品和隔离绳、警示标志等必备器具;回收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的,要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五)加强再生产产品用途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应按照已商定的用途加强再生产产品的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市城投公司《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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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学习了解了,谢谢!我们以前也是这样处理的,但一直找不到依据。再次谢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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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提供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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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没发过这样的文件呀。
我们只知道不是医疗废物,所有就没法管了,由科内自行处置。我们地方没发过类似的文件,卫生部有关于此问题的文件吗?如果哪位老师有的话,能否告知一下,俺也参考借鉴一下。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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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学习了解了,谢谢!我们以前也是这样处理的,但一直找不到依据。再次谢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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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不是医疗废物,所有就没法管了,由科内自行处置。我们地方没发过类似的文件,卫生部有关于此问题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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