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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株保存、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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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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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正在面临生物安全检查,没有菌(毒)株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哪位老师有请奉献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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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mxxcx


   这个制度制定起来有什么难度吗?凡事都拿来主义不可取,锻炼一下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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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哦!由于时间紧迫考虑不周吗!!感谢老师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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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所有的检查所需要的制度都要能照搬不误的,毕竟工作是自己的,能自己定的制度还是自己的比较合适。多动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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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

(一)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

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

销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并应当对所用方法进行可靠性验证。

销毁应当在与拟销毁菌(毒)种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内进行,由两人共同操作,并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销毁后应当作为医疗废物送交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销毁的全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相关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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