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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
杨立新 曹艳春 2006年3月19日
内容提要: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滋生物。它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归原来的身体权人即患者所享有,不归属于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支配人体医疗废物,基本规则是尊重权利、保证健康和防免社会危害
关 键 词:人体医疗废物 所有权 支配权 规则
从我国的第一个人体胎盘纠纷官司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五年前的胎盘,到现在许多产妇追究自己胎盘的下落,向民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对于既是“医疗废弃物”又是民间“圣药”的人体胎盘的权利是何种属性,究竟应当归属于谁?意见的分歧在于,医疗部门认为人体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处置的权利归属于医院;而主张权利的产妇则认为从自己身上脱离的人体胎盘,理所当然地应当归属于自己。诸如此类的争论还有新生儿脐带血的采集及脐带血的权利归属等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医疗而产生的人体脱落物、切除物中,尽管目前都认其为医疗废物,但是其中具有性质的差别,有些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有些没有任何价值,甚至有些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如何确认这些“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以及支配规则,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处置权,都是民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探讨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为保护权利,减少纠纷,为解决关于医疗废物的医患纠纷提供学理基础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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