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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手术后人体残物(四肢、脏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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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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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老师好!
想请教手术后人体残物(四肢、脏器)如何处置,交医疗废物暂存点前,科室如何处理,暂存点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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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后做下来的肢体如何处置?

手术后做下来的肢体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如果是具有传染性或者是耐药病人的肢体或者是尸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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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2-3 22:40 编辑

具有传染性或者是耐药病人的肢体或者是尸体,在做好家属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不具有传染性的肢体,在尊重中华民族传统习惯的前提下,借鉴产科胎盘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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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分类中不含患者尸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恐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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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琪纹


    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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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体组织或器官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故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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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谷子 于 2010-2-3 23:23 编辑

回复 1# 琪纹


    按病理性废物处理。耐药菌的肢体建议用双层塑料袋装,以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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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老朽

老朽超版,你们那里的胎盘是如何处理的,可否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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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写过的一篇论文《人体医疗废物处理的法律属性》,有空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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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按病理性废物处理。当天来不及转运出医院的话,得放入冰箱保存(卫生监督人员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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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可参照引产胎体处理
***医院妇产科引产胎体处理委托书

本人已知引产胎体属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将造成病原体传播,自愿放弃对胎体的处理,委托贵院妇产科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置。
产妇(代理人)签名:          医务人员签名:
(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
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2003年公布)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注:此单由科室粘贴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上,保存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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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术做下来的肢体应按病理性医废处置,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如果是具有传染性或者是耐药病人的肢体应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的“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尸体的处理:一般死亡尸体以清水擦拭即可;若为传染病患者尸体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中尸体的消毒原则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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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在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体组织或器官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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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按病理性废物处理。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应有冷藏设施,冷藏保存。然后移交当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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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病理性废物处置,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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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理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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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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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2-5 11:52 编辑

转载:自丁香园
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
杨立新 曹艳春 2006年3月19日
  内容提要:人体医疗废物是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滋生物。它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归原来的身体权人即患者所享有,不归属于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支配人体医疗废物,基本规则是尊重权利、保证健康和防免社会危害
  关 键 词:人体医疗废物 所有权 支配权 规则
  从我国的第一个人体胎盘纠纷官司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五年前的胎盘,到现在许多产妇追究自己胎盘的下落,向民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对于既是“医疗废弃物”又是民间“圣药”的人体胎盘的权利是何种属性,究竟应当归属于谁?意见的分歧在于,医疗部门认为人体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处置的权利归属于医院;而主张权利的产妇则认为从自己身上脱离的人体胎盘,理所当然地应当归属于自己。诸如此类的争论还有新生儿脐带血的采集及脐带血的权利归属等问题。我们认为,由于医疗而产生的人体脱落物、切除物中,尽管目前都认其为医疗废物,但是其中具有性质的差别,有些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有些没有任何价值,甚至有些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如何确认这些“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以及支配规则,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处置权,都是民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探讨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为保护权利,减少纠纷,为解决关于医疗废物的医患纠纷提供学理基础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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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医疗废物及人体医疗废物的界定
  (一)界定人体医疗废物概念的必要性
  在现实中,我国界定医疗废物概念的法律依据,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废物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医学的分类,医疗废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医疗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3.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其中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在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人体医疗废物主要是属于病理性废物的范畴,但《条例》没有进一步区分哪些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属于医疗废物,哪些不应属于医疗废物,因此混淆了有价值的、无价值的、甚至有危害性的医疗废物的区别。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造成了许多医院和医生与产妇争夺人体胎盘的事件,甚至愈演愈烈,一方认为人体胎盘属于医疗废物,无需征求产妇和其家属的意见,可以任由医院随意处置;另一方则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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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为典型的表现,是下面这个案例。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北京大兴区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大兴区旧宫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转院到北京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2005年3月4日凌晨2时10分,焦某在该医院进行剖腹产,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焦某及其夫向警方举报无照经营诊所非法行医,需要对死胎进行尸检以作为证据,但是,焦某等在找到该医院的医生要求领回死胎的时候,医院告知他们,该死胎已经作为医疗废物被处理掉了。其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尸体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在母体中就已经死亡,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因而不是尸体,而是应当像胎盘等一样按照医疗废物对待,院方有权自行处置。如果患者需要保存,则应当事先声明并交纳保存费用方可。焦某向丰台区法院起诉,请求医院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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