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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怎样加强与卫监所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12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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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所是执法部门,在我省某些卫监所对医院院感进行检查时,会出现一些与我们不符的标准:例如--仍然要求医院要大规模的做空气监测;要求医院对针头进行浸泡消毒后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或是让医院在利器盒内倒入消毒液;有些更荒谬,说医院使用后的塑料输液瓶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若没做还要把医院曝光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加强沟通呢?不知各位在沟通的过程中有些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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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纹 + 4 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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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茶韵幽香


    我先说一下我的一个经历:卫监所要求我每天对重点部门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监测,我当时提出,监测48小时候才能出结果,每天监测好像没有什么意义,他们反驳说,有规范要求这样做,我就很谦虚的说,好像手卫生规范中规定了,但多长时间我有点记不清了,找来大家看看。然后不等他们同意,以最快的速度拿出来直接翻到那一页,他们不说话了,然后说,记不清那个规范了,回头找出来再说。这事就这样过去了,之后在未提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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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4 收起 理由
琪纹 + 4 抱怨少!沟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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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昊love无限


  很聪明的办法,以退为进,也给对方留足面子,毕竟是咱们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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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发得好,规范和标准对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都是有约束力的,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昊版主的做法很好,感谢茶韵幽香版主提出的问题,是我们今后工作中需要尽量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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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不同级别的卫监所的同志来检查监督我们的工作时,都是认真对待。
热情接待他们不是因为怕检查;尊重他们是因为这是人家的本职工作;
配合他们是为了院感工作要进步和发展。
故意找茬和不懂业务的同志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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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所的同志毕竟没有我们接触临床多,可能经验不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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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茶韵幽香 “说医院使用后的塑料输液瓶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更荒谬”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医院使用后的塑料输液瓶”我们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 【 YH03          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          易燃、易腐,处置利用过程有二次污染          物理或化学法再生利用、裂解制油或制碳黑等          该类别是指医疗过程中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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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热情接待他们配合他们是为了院感工作要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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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jjf

茶韵幽香老师说的没错,附上相关文件你看一下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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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多合理顶撞!给监督执法者增加压力,让他们明白有些不是这样的,我想他下次来的时候会提前做好功课的。当然顶撞也要照顾一下他们的面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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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相互沟通交流,卫生监督机构从量感染监督工作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有些标准、规范要求掌握的不十分准确是正常的,可以通过检查交流来解决,才开始接触院内感染工作到熟练掌握要求是有一个过程的,而且大多数监督工作人员是学习公共卫生的,不是学习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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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小古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是没有错的,但是实际上护士在操作中都是将被病人血液污染的针头倒刺在输液瓶(袋)上,这种现象应视为“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我们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 统一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是非常正确的,可以杜绝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有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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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卫监所来查时,我跟他们吵起来了!然而不打不相识,我不会蛮横无理,我拿出消毒技术规范给他们看;后来,他们见我的台帐做得很好,就非常放心我的工作;后来,有卫监所来查,医务科长总拉我一起去接待;最近,医院里食堂改造,初审图纸未被卫监所(不是检查院感的那个部门)通过,院长让我陪膳食科长去请教解决方法,他们也很热情地帮我们设计了合理的改建图纸。我觉得,大家都有成长的过程,其实,在医院同事的眼里,我们有时提出的措施是不是也有点象卫监所一样,不贴近临床实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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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都要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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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jjf:
“实际上护士在操作中都是将被病人血液污染的针头倒刺在输液瓶(袋)上”,现在很多医院都提倡无针系统输液,是为了防止针刺伤,再说若是使用针头,将针头倒刺在输液瓶(袋)上这一行为也会造成针刺伤,我觉得应加强教育宣传,使护士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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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院在本月19日接受市卫生监督所的年度检查,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我院检验科的载玻片放在感染性废物袋中,此片是塑制的,请教各位老师,真的要放在锐气盒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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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昊love无限


    我们和卫生监督不是同一个老师,有很深的代沟,他们说放射科要用红塑料袋,垃圾要浸泡,否则罚款。前几天才罚了我们10000元,因为有一个护士没能回答出他们提出的一个消毒知识,说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院长给我的帽子是监管失察,罪不容赦,当与该护士一并治罪。还有,发现医院院子里有一病人遗弃的棉签,又以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治罪了,各位老师前辈院士专家大拿大恅,能告诉我如何保证每个医护人员能对答如流,院子里见不到一个棉签的办法,跪求答案真相。。。。。。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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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hxj123456


    他们监督可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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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hxj123456


    如此执法,那只能说明你们院长工作不到位,没有和卫生局、没有和监督所沟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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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沟通合作,互相尊重。理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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