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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书中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我想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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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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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此书的作者,我们既是国家政策的诠释者,同时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如何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国家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做为政策的制定者,考虑比较多的是安全的绝对性,而有些绝对的安全往往是以增加医院的支出、增加自然资源的浪费、增加环境的污染为代价的。从卫生经济学的观点考虑,是否值得,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而做为政策的执行者,考虑比较多的是安全的相对性。也就是说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打一些擦边球,这些擦边球的合法性需要我们慎重考虑。因为医院要生存、要发展、要考虑经济效益、要考虑投入产出。因此,医院在执行某些政策的时候是打了折扣的。比如锐器盒的使用,有的医院没有购买规范的锐器盒,而是用纸盒、塑料瓶等替代品;要求装满3/4封口,可能是装满后封口,而且还颠了又颠。
      
      因该说绝大部分的政策是合适的、合理的,医院应该无条件执行的,没有任何借口的。而有些政策是含糊不清、没有严格界定或没有提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

      我很想通过这本书使医院的一些合理但不合法的做法通过这本书得到学术上的认可,至少是学术上的认可,然后再进一步影响政策的制定者(这也许是我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天方夜谭)。

      对政策的制定者,我想说如果不从实际出发,而仅从绝对安全的角度去制定政策,其结果可能是更不安全,反而增加医院的造假行为。我想我们绝大部分人在迎接各级主管部门的联查中或多或少地有过造假行为,有些造假行为可能是由于我们的工作做的不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更多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假工作。

      到二级以下医院去看看就会知道有些医院的生存是多么地艰难,不用说使用规范的锐器盒,就连垃圾袋都是反复使用,舍不得一次扔掉。在这里不讨论这些医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只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院的艰辛。打一个可能不恰当的比喻:大家都知道隔夜的饭菜里面含有亚硝酸盐,放置的时间越长,亚硝酸盐的含量越高,因此专家建议尽量不要吃隔夜的饭菜,最好吃多少做多少。但是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不可能每次都恰到好处,不多也不少,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剩饭剩菜放到第二天再吃,甚至放置更长的时间。我们这些做为中产阶级的医务工作者又有多少家庭能够做到每次将剩余的饭菜全部扔掉呢?不用说鸡鸭鱼肉这些对平民百姓来说比较高档的食品,即便是剩下的炒白菜有多少家庭会扔掉呢?

      在许多国家进行的多项研究都证明许多医疗操作对已建立的标准缺乏依从性。在我国这种现象可能更为普遍。为什么?就是因为理论和实际相差的比较远。

      我啰里啰唆地说了半天是想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能是空中楼阁,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保证患者的就医安全,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固然重要,但应该是符合国家、医院的实际的相对的安全,而不是不惜任何代价的绝对的安全。因此,做为此书的编者,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依从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我想,这也是CDC、卫监部门与医院的摩擦之所在

这只是我的有感而发,有些观点可能不正确,没办法,就是想说。


[ 本帖最后由 依依 于 2007-12-27 1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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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关键是当与规范、要求的矛盾冲突厉害时,该怎么把握呢?比如使用锐器盒的目的是保护使用者--运输者--最后处理者,避免锐器伤的发生,但医院有自身的经济条件问题,是不是只要达到保护就行,如在基层医院看到的“用后不拆卸针头直接放入桶内,运输时桶对桶”,或者相当部分三级医院“放在纸箱内,箱外套垃圾袋”的做法。尤其是后者是赞同??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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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啰里啰唆地说了半天是想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能是空中楼阁,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保证患者的就医安全,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固然重要,但应该是符合国家、医院的实际的相对的安全,而不是不惜任何代价的绝对的安全。因此,做为此书的编者,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依从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虽然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的想法,但这需要老大们的确认!!!: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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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依依 的帖子

依依版主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值得俺学习!如何编写此书,其实依依版主已经有很好的阐述,“做为此书的编者,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依从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也就是说编书必须在把握原则性的基础上,讲究方式和方法的灵活性,这一点我很赞同!我想这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应该掌握的管理技巧。
       您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能是空中楼阁”,这一点我很认同,反言之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中存在”空中楼阁“的情况,这些“空中楼阁”如何让它现形,需要我们拿出循证医学的证据,否则就会是毁掉一个空中楼阁,再重建一个空中楼阁,而且重建的这个空中楼阁还是“违章建筑”,那样的话我们编辑的书是站不住脚的。
      “政策、法律、法规”应该是一个纲性的东东,不可能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原则性的问题是没有条件可讲的。
     编书之中如果有特别困扰的问题可以提出来大家共同讨论!目前没有较好解决办法的,我们只能忍痛割爱!
    本人愚见,欢迎拍砖!: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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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些感想是由锐器盒引发的,当然规范的锐器盒基本上达到了绝对的安全,但有些医院用的替代品虽然达不到绝对安全,却也能达到相对安全。大家知道这些绝对安全是以增加自然资源负担、增加环境污染、增加医院支出为代价的,从卫生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是否值得呢。不用说二级医院是否真得用得起,就连有些三级医院,胃镜、肠镜还在同一个清洗池中清洗,在医院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先解决哪个问题呢。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就象一个人,连基本温饱都没有解决的时候,你跟他讲营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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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对于原则性的东西,一定不能含糊。比如对手术室、供应室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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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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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依依 于 2007-12-27 10:48 发表
做为此书的作者,我们既是国家政策的诠释者,同时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如何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国家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做为政策的制定者,考虑比较多的是安全的绝对性,而有些绝对的安全往往是以增加医院 ...

绝对的经验值,学习YY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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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依依斑竹和各位老师的帖子,很有感触。依依斑竹说的这些话其实也是我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也是在工作中一直处在矛盾、困惑、寻求的过程中的。
想说这真的是一个大的题目,一两句未必说得清楚,这里只谈一点想法吧。
规范制定的绝对安全性与合理可行性经常会存在着矛盾。就这样的例子其实如果大家看了今天的健康报也是应该有所认识的,今天的健康报头版“医院感染标准预防,有标准难执行”谈到标准预防要增加职业防护用品、手卫生洗消等设备,而且是不少的投入,只是因为现在我们认为所有的病人都是认为有传染性,需要我们采取标准预防普遍预防的原则,而且其中北京这位专家还谈到不能因为增加医务人员操作的程序、增加了医院的投入费用而简化或不做标准预防。在比如说医疗废物管理中对一次性注射/输液器的最终处置是焚烧,但依据国际上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原理,其中有一条是再利用,大家也都知道一次性注射/输液器使用塑料是很好的塑料产品,但现在我们却都拿来烧掉了。
我想如果说个别规范或规范的个别地方制定会发生不合理不合情的地方,主要是法律规范在技术层面的循证、执行层面的可行性、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问题都需要考虑,要求法律规范是合情、合理、合法,要兼顾多方面的因素,应该说是不易的。我想法律规范出现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规范的制定有它制定时的历史局限性,这些规范适应了当时的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会有局限性;2、规范的制定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其实有时候我觉得也是一个平衡的过程,但也许在平衡的过程中,就必然会抓主流而舍弃次要的方面,所有医疗废物都拿去焚烧就是这样,因为制定时我国一次性注射器等复用、用来做一次性塑料杯、私自买卖等情况严重,所以出台如此严格的条例,要求必须集中处置焚烧,严禁买卖。个人理解当时制定时就是考虑了我国国情,而舍弃了再利用的原则,集中焚烧了。再比如说绝对安全性和合理性,比如说规范虽然是符合技术科学要求但不具备实际可行性,这个可行性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投入,这是主要方面,如具体执行者的依从性,是否易于执行等等;也有可能但技术层面可能不强,在这方面也有不少人提出了一些质疑,这里不在做更多的举例,但为了管理的需要,仍然这样要求。3、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执行人员操作,同时也要便于管理。
其实我觉得这不是医院与CDC或卫生监督的矛盾,应该规范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矛盾,CDC和卫生监督只是检查和培训者,而实际上大部分专业的技术规范还是多是从来自医疗机构的专家制定的,这些专家即是制定者,也是执行者。作为卫生监督和CDC面对这样情况时其实也是处在两难之地。正如楚楚斑竹所说的, “政策、法律、法规”应该是一个纲性的东东,不可能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原则性的问题是没有条件可讲的。也就是说这些规范都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并不是说卫生监督与CDC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中“教条”,而是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就要求如此,法律是具有其强制性和严肃性的,作为其工作职责和要求就是如此。
当然再执行过程中是需要把握好政策的尺度的。
非常赞同楚楚和依依斑竹的这几个观点:1、做为此书的编者,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依从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我想这不仅仅作为是编者,也应该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原则。
2、但如果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不相符呢?如楚楚斑竹说“目前没有较好解决办法的,我们只能忍痛割爱!”编书如此,但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充分把握政策尺度,又要谨慎发言。如我们这里在创卫过程中就有不同人说不同说法,觉得尤其是专家、CDC和卫生监督工作者、检查者或我们在编辑的这本书,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如检查中,如这次我们编书)在发表言论时都应该慎重,我想原因就不用多说了。
3、实际工作中应该掌握的管理技巧。如果理解不错的话,我想在实际工作中是应该把握政策得当的基础上,灵活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 “政策、法律、法规”应该是一个纲性的东东,不可能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原则性的问题是没有条件可讲的。
4、 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中存在”空中楼阁“的情况,这些“空中楼阁”如何让它现形,需要我们拿出循证医学的证据,否则就会是毁掉一个空中楼阁,再重建一个空中楼阁,而且重建的这个空中楼阁还是“违章建筑”,那样的话我们编辑的书是站不住脚的。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促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完善!
  说的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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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依从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我们搞院感的专业人员都希望能够这样,但行政部门检查时是否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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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呀,这就是矛盾之所在!
明明知道做不到,却要求去做,其结果只能是逼迫医院造假,检查时一套,不检查时一套。比如洗手后用什么方法干燥的问题,有几家医院真正能做到呢?在检查时又是如何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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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投入诀定措施的落实。电动干手器,比较方便。有医生不在乎时,用白大衣擦手。: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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