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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医院感染管理者的困惑,期盼同仁您的指教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31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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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我院医疗废物按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并由医院指定人员定时到临床科室按医院指定线路收集,遵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实行集中焚烧处置。
09年我真正走上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前几年是兼职),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相关设施,给科室增订“利器盒”和“医疗废物周转箱”,于09年12月份宣布取消“输液器,注射器毁形浸泡”(对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医疗废物先在生产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前段时间当地卫生执法部门检查后要求“毁形、消毒”,卫生行政部门个别同志还要我们拿“不毁形、消毒的红头文件”给他们看,我哪里去找这样的“字句”?
一次学习的机会我把此次检查结果告诉并请教“省级专家”他们都说“你们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学习了......”,现如今职业防护怎么做?避免二次污染怎么行?我真是一头雾水,面对顶头“上司”,我又如何是好,真的好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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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章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发政府卫生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毁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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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应该是最具权威的,属于国家法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的,条例并没有要求医疗单位先进行毁型、消毒。只是没有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置时要进行毁型、消毒。那么他要求毁型、消毒有相关文件吗?不过这种事情有时真的没办法,我们也曾有过上级来检查,发现门诊化验室走廊医疗垃圾筐内有生活垃圾,说做的不对。其实生活垃圾放入医疗垃圾是不违反原则的,但医疗垃圾放在生活垃圾中是不允许的。门诊病人流动性很大,在化验室采完血要用棉签按压针眼,病人不知道医疗垃圾、生活垃圾之分,不出血了就把棉签扔了,如果预备两个垃圾筐很容易弄错,即使是每个病人采完血都告诉他,也不一定都能做对。所以我们只放一个医疗垃圾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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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y365626170

理解你的苦衷,但得坚持,否则以误传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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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生活垃圾放入医疗垃圾是不违反原则的,但建议在化验室门口放2个垃圾桶,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的标志,这样上级来检查时,即使生活垃圾放入医疗垃圾桶中,也是患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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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翻来覆去地读,为这事我09年还专门给市政府递交“关于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建议“,给我的回复是”市里已争取得到了特种垃圾集中处置场建设资金,目前正在规划实施中“
多年来我们这个地区(市内)的几家公立医院都是遵照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线路、位置和区域,将医疗废物密闭运送集中在此焚烧,焚烧完毕环卫部门还现场用推土机将其填埋,我就郁闷这算不算是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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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7-31 22:07 编辑

回复 1# xy365626170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由于你们当地尚无集中处置条件,所以按照第21条之规定,你们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理和要求是正确的。自己焚烧掩埋不算集中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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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胡杨

同意胡杨版主的分析,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当地还没具备集中焚烧的条件(是环保部门统一收集、焚烧),因此,应该按自行处置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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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y365626170


    由于你们地区尚无集中处置条件,所以使用后的一次性的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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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胡杨


    但我请教的是我们省的院感培训基地的老师,他也给我诠释了《条例》和《办法》,他说:既然是环卫部门认可、指定的线路区域(离市区很远的郊外),密闭运送并由其参与集中焚烧,应该说是最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了,无须再行毁形浸泡,避免二次污染,这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自行就地处置”之规定应该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实违反《条例》的事谁都不会轻易去顽抗,慎而慎之,我只是困惑《条例》的诠释怎么会有不同的声音???
院感管理属于医学边缘学科,许多理念有待更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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