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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是否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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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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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老师:大家好!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5号令),在每天转移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5联).
    但是,在医院实际工作中,你认为我们的 医疗废物是否都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否每天都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5联)呢?或还是只与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进行交接登记就可以了呢?
     当然,如果是医疗废物中核废弃物、高毒性菌种、毒种等高危险废物,则是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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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过去了,没有同仁发表意见啊!?
本版的版主呢,有没有自己的看法?
你们的医院真的非常严格地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每天都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5联)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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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得真仔细,赞一下!我们这医院内的高危险性医疗废物如病原体培养基都在检测科进行了高压蒸汽消毒,按感染性废物处理了,好象没有填这个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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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危险废物并不仅仅包括生物性和放射性,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5类医疗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在转运过程中均应该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其意思主要是说在对医疗废物进行转移时,必须填写转移联单,所以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交接时,需要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但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不需要,而是作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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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麦苗 的帖子

是的,高危险医疗废物是经过高压处理了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的,但我认为很多医院在转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时,肯定没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每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在环保局和卫生监督部门也还没有对此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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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琪纹 的帖子

大政策,大家都知道,我只是想了解各医院是否都严格执行了,是否确有必要?填写和传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联共7张)程序之复杂,大家真的办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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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医疗废物(五大类)是实行院内交接三联单,院外交接四联单制度。而危险性废物是指病理科产生的二甲苯之类的化学试剂,是有环保局提供的单位进行处理的,全年的量很少,有专门的发票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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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qh2007 于 2008-1-4 12:09 发表
大政策,大家都知道,我只是想了解各医院是否都严格执行了,是否确有必要?填写和传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联共7张)程序之复杂,大家真的办到了吗?

面对环保局和卫生监督所,你有选择么?
不要说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必要不是医院说了算,行政部门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吧!
不要和他们辩解,没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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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医疗废物是否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dqh2007同仁你好:因近段时间偏忙,未及时上网,你提的问题很好,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只要求有交接连单并没有要求是三联或更多。本人认为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目的之一是严防医疗废物流失到社会危害社会,那么只要院内各科室与回收专职人员必须有交接连单签字、院内与院外有交接连单签字证明去向即可,但不知比我们有权力的人是怎从拍脑袋想出来的,这就是我们目前所处的处境,目前我做到院内有交接连单签字,各临床科室不留,实际上正本只有一联(每日全院一张纸),一联每日汇总在电脑里,一联是复印件放在我们科(此联我已在与相关部门沟通请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办事,另外确实用三联单是增加我们交叉感染的机率及成本上升等。)院内与院外交接连单目前我们这里是四联单由环保局提供我们只要签字留下一联(每月一张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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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zz 的帖子

非常支持您的观点。有的规定确实是拍脑袋出来的,既不科学也不规范。如院内交接单要求交出部门留1份,接受部门1份,监督部门1份。大量的浪费,没有实际意义。
监督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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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做法也是院内每个临床科室有一本登记本,专职回收人员一本,回收时互相签字确认。跟外院专门处理医疗垃圾的环保公司签的是四联单,危险废物如二甲苯,甲醛、戊二醛、放射科显定影液由废固中心回收,攒到一定量才一起送的。
但我们去年也发现有临床科室泄漏的,是剪下针头的输液管,主要是因为本来按要求交接一定要由科室专职人员负责,但个别科室人员责任心不强,把这份工作交给了清洁工,该清洁工就把剪了针头的输液管藏起来拿去卖了。
所以,日常监督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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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shh1975 于 2008-1-6 21:39 发表

面对环保局和卫生监督所,你有选择么?
不要说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必要不是医院说了算,行政部门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吧!
不要和他们辩解,没有好处的!



你好!现在环保局和卫生监督所其实并没有提出来必须如何做,我的意思是探讨应该如何规范管理的问题,也就是要在没有违反国家法规前提下,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便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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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zz 的帖子

你好!说得好也做得好,很符合医院实际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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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阿一 的帖子

深有同感,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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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家说的太好了,这两天我也正在为这事困惑,我们医院也如10#老师所说那样做的,我认为很不科学,浪费人力,物力,主要是不能说明问题,没有任何意义。今天上网查到很多老师的观点,我觉得是在我工作中可以借鉴的,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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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局的责任重大,他们必须要做好最后的处置.医院的责任是分类暂存,有的地方出了医院又与生活废物混在一起填了.污染、感染的问题还是没解决!环境保护,造福后代!!!!!:ok :ok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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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的做法也是院内每个临床科室有一本登记本,专职回收人员一本,回收时互相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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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赞同16楼老师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更为重要,我院的医疗废物最终环卫所拖去和生活垃圾一起混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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