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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可能“老”了点,但值得温习一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卫生标准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政法函[2006]4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我部组织起草了《卫生标准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具体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请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部政法司。
传 真:010-68792883
E-mail:zhengfasi@yahoo.com.cn
附件:《卫生标准“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九月四日
卫生标准“十一·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卫生标准工作全面、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发挥卫生标准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保证卫生标准工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旨在明确“十一五”期间卫生标准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是未来几年卫生标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卫生标准现状及存在问题
卫生标准是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产品和服务贸易良好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技术法规,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卫生标准是人们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随着科技进步逐步发展起来的。建国以来,在少数食品卫生标准的基础上,经过几代卫生标准工作者长期不懈的努力,卫生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卫生部先后组织制定了1800余项卫生标准,覆盖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病诊断、地方病、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域。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保护健康的需要,为大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卫生标准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标准制订工作还比较滞后,适应不了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标准制修订工作透明度不够。三是标准修订不及时,有些标准标龄太长,标准老化。四是标准工作信息不畅,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不力,有些标准未能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此外,随着标准工作任务的增加,财政的投入力度亦需加强。
二、“十一·五”期间卫生标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卫生标准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考虑卫生标准对健康危害的控制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统筹考虑卫生标准的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关系、统筹考虑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对卫生标准的不同需求,统筹考虑采用国际标准与我国基本国情的关系。
(三)坚持卫生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卫生标准的投入力度,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卫生标准事业。
(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国际卫生标准的发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健康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努力采用国际标准。
三、目标
(一)建立健全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卫生标准管理体制。
(二)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卫生标准体系。
(三)建立完善的卫生标准工作制度,将卫生标准制修订与卫生标准宣贯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加强卫生标准的清理、复审和修订工作,标龄原则上控制在5年以内。
(五)建立健全卫生标准宣传贯彻长效机制,将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六)提高参与国际卫生标准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的地位、作用和影响。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卫生标准的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工作
建立健全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调整力量,充实人员,提高能力,加强管理。增设医疗、信息、病媒控制等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健全卫生标准体系和卫生标准管理体系。加强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2.完善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标准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切实加强对卫生标准工作的管理。加强卫生标准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对卫生标准资料收集、标准研制、评审和意见反馈等工作。保证卫生标准的质量。
3.加强卫生标准的信息化建设
加强卫生标准工作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卫生标准公开上网工作,争取卫生标准制修订全过程在网上公开进行。
4.加强卫生标准的宣传和贯彻
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宣传卫生标准,普及卫生标准知识,引导卫生标准管理相对人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自觉执行卫生标准。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检验人员和卫生标准管理相对人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卫生部反馈卫生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基层需求信息。
(二)加强卫生标准的基础理论研究。
加强危险性评估、循证医学、流行病学等基础理论在卫生标准领域的应用研究,进一步完善各专业卫生标准的编写指南,完成各专业卫生标准术语标准的研制,提高卫生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重点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研制。
1.食品卫生标准
制定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工作中急需的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原料卫生标准;制定涉及国际食品贸易、突破贸易技术壁垒急需的食品卫生标准;修订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不能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标准,完善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环境卫生标准
制修订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以及健康影响评价相关标准,解决社会和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
3.职业卫生标准
制修订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特别是特殊作业人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标准,制定特殊行业职业卫生防护指南,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标准,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4.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和医用辐射准入及其相关的标准;制定应对核与放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放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的配套标准。
5.学校卫生标准
制定学校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制定学校建筑设计与设施、学校生活服务设施等改善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相关标准;制定学校家具及教具、儿童青少年卫生用品等提高学生生活卫生质量的标准;制定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及健康教育等管理标准。
6.化妆品卫生标准
建立完善的化妆品终产品卫生标准体系;建立较完善的化妆品终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功效性评价和卫生质量检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化妆品原料评价标准;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标准;制定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制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和宣传用语标准。
7.消毒标准
制定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卫生要求和评价标准;制定医疗器械、托幼机构的消毒程序和规范,修订医院和疫源地消毒标准。
8.职业病诊断标准
完成我国2002年新颁职业病目录中所有病种诊断标准的配套制定工作,同时修订标龄过长的标准。开始制定在职业病目录中未列入的,但目前不断出现职业危害所致疾病的诊断标准。将研制工作重点逐渐转向以慢性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主。
9.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制定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标准;制定辐射剂量估算方法相关标准;制定放射复合伤、辐射诱发肿瘤及放射性器官组织损伤等诊断标准;制定放射性疾病治疗相关的标准。
10.传染病标准
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配套的37种法定传染病及重点传染病的诊断、控制与处理原则相关标准;制定配套的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11.地方病和寄生虫病
完成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诊断与治疗等相关地方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修订属于传染病的寄生虫病的防制标准,完善其他寄生虫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标准。
12.病媒生物控制标准
初步建立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体系;制定病媒生物控制产品标准;制定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与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
13.临床检验标准
制定与《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配套的标准或准则;建立检验医学参考系统所需的标准,制定主要临床检测项目的国家参考方法、国家参考物质、参考实验室标准;制定检验医学实用准则等管理标准。
14.血液卫生标准
建立血液标准体系;制定血站质量管理、采血设施、冷链管理等系列标准;制定临床输血流程标准和评价标准;制定输血不良反应预防与控制相关标准。
15.医疗服务标准
初步建立医疗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标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16.医疗机构管理标准
初步建立医疗机构标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规模、设备、人员配置、标识等相关标准,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标准。
17.医院感染控制标准
初步建立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体系;制定与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的管理、评价、预防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8.卫生信息标准
初步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制定卫生信息处理技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相关设备、信息技术、管理认证和网络安全等标准。
(四)加强国际标准追踪研究和卫生标准的国际交流。
建立国际组织和各国卫生标准的动态追踪研究机制,促进我国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防止和解决因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卫生安全问题,促进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积极参与国际卫生标准活动,鼓励和支持我国卫生标准管理机构和工作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主导重点领域国际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工作。努力把我国优势特色领域的卫生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有关机构间的卫生标准交流、协作和协商。
五、 卫生标准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在其指导下开展卫生标准工作。
(二)加强卫生标准的人才培养。
培养卫生标准管理和研制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标委会标准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卫生标准培训制度,对卫生标准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教材、师资、培训项目的形成和实施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逐步加大卫生标准的经费保障力度。
经费是开展卫生标准工作的基础,是卫生标准制定工作的基本保证条件。卫生标准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费主要由政府预算予以安排,要继续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同时,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发挥企业参与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潜力和积极性,拓宽卫生标准经费筹集渠道。
力争将卫生标准经费由适当补助转变为全额预算安排。根据标准研制工作需要,平均每个标准研制经费按8万元计,每年制定100余个标准研制经费共需800万元。加上300万元的管理经费,争取每年卫生标准经费增加到1000万元以上。
加强卫生标准经费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571项,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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