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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侵权责任新法实施 重新定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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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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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模糊
  医疗纠纷诉讼中一直采纳“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是压在医疗机构心头的一块大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官便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极可能遭到败诉。
  “举证责任倒置”则被认为是保护患者权益的一种设计。显然,病历资料等证据几乎全被掌握在医院手中,而患者一方又缺乏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由患者一方举证颇有点强人所难。
  然而,这种规则的设计也有副作用,便是增加了医护人员“防卫性医疗”的激励。为了不出差错,医生给患者做各种各样的检查,以求万无一失。这无疑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也因此,《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三种情形以外,便需要患者自己举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这表示立法者希望弱化“举证责任倒置”,以平衡医患之间的责任。然而,结果却可能并不尽如人意。例如,所谓“违反诊疗规范”,究竟诊疗规范由谁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医生行业协会制定的是否算数?范围的界定其实相当灵活,甚至可囊括所有“医疗过错”,令“患者举证”名存实亡。
  此外,对于《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卓小勤认为应以新法为准。但张赞宁提出,《规定》的有关条文并未宣布废止,而且《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管不上程序的问题。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这一领域仍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增加了不确定性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此外,卓小勤强调,《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出医院隐匿、伪造病历可推定其存在过错,但该法却疏漏了患者的尸体、剩余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他在实践中就曾遇到过,钢板在患者体内断裂,医院将之取出后便隐藏了起来,以至于患者一方无法举证;很多患者家属也并未被告知尸检的权利,从而丧失了取得证据的机会。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如果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但这些资料的范围比《条例》有所缩小,例如手术同意书便不在其中。
  张云林认为,举证责任的变化,可能导致一些患者未来前往医院就诊时,会携带照相机、录音设备,以收集证据。这对于医患之间的信任并不一定是件好事。而信任感缺失,正是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失衡的博弈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有其积极意义,但有不少条文的规定比较模糊,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麻烦。
  例如,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何为“不能取得”,却争议甚多:如患者自己因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不同意的,又或者如北京朝阳医院“拒绝签字孕妇死亡”一案中,患者代理人不同意的是否属于“不能取得”,尚需进一步规范。
  又如《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如何确定“当时的医疗水平”,却是个大难题。有专家表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计划按照地区、医生资质等区别,详细表述“当时的医疗水平”,但这却遭到了北京等相对发达地区医务界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所承担的诊疗义务会高于其他地区。
  卓小勤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医务界施加了较大影响,却缺少代表患者一方利益的力量。于是,立法者与医务界妥协,一些规定被模糊化。
  张赞宁甚至认为,《侵权责任法》失之过简,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就会因为“无法条可依”而不得不返回到《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只用了区区11个条文,就企图将医疗侵权的所有问题都囊括其中,这实在有点太理想主义了。”
  确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从开始制定之初,便被赋予了太多期望。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便充分显露了这一意图。对此,张云林质疑,“不必要的检查”目前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判断。例如,同样是检查肠胃道疾病,高年资的医生和低年资的医生由于经验上的差别,便会导致诊疗手段上的差异,那这是否意味着低年资的医生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病:“管办不分”让公立医院缺少监管,管理混乱,医生行为缺乏约束;“以药养医”让医务人员依靠“大检查”、“大处方”谋生,患者经济负担沉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让大医院人满为患。
  显然,这些问题不获得根本解决,《侵权责任法》以独臂之力,也难以化解医患之间的重重矛盾。而如果仅仅期望通过让患者一方获得高额赔偿来安抚其情绪,减少社会矛盾,固然可能在短期内收到效果,却增加了医护人员的不满和“防卫性医疗”,终将损害患者的长期利益。
http://www.dxyer.cn/doctorclara/article/i68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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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只靠法律是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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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应的“上层建筑”是什么...?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不相配套...导致各种改革的后遗症“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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