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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2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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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要求科室将输液器,针管先毁形。然后分别浸泡在含氯消毒液内,然后由回收人员
定时回收。现在看到有的地方说不用毁形 也不用浸泡,直接交予回收人员,也不用分开装置。
是这样的吗?如果是,是否让别的人认为有买卖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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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以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7条都明文规定了一次性医疗器具需要消毒毁行的条件以及消毒毁形后的医疗废物如何处理。
该条文明确了需要消毒毁形的条件: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同时,国家积极倡导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凡是具有集中处置条件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不用消毒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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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都不毁形了,医疗垃圾都是集中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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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2003年就颁布了,不管是谁说的,我们都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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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不主张毁型和浸泡,易二次污染,我院直接送到特种垃圾处理场进行焚烧;把各个环节的职责弄清楚,交接好,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责任追究喽,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事!绝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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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执行应该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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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毁形还会致工作人员针刺伤等损伤,可我们医院仍要求毁形。我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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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宝石
如果你怕有“认为有买卖的嫌疑”,那关键在你们必须得做好回收交接登记工作,你们与回收公司应该有协议的,他们回收后的处理事宜应该由他们公司负责。你们得保证在医院内医疗废物不得外泄、外流,科室与自己单位的回收人员有交接、医院与回收公司也应该有交接,并都做好登记与签名。
我们都已经实施好多年了,只有加强管理,就不会存在你说的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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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细致的解释。我们这里还没有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条件,那就是像各位楼主说的,还是要消毒浸泡
毁形,是这样的吗?期盼回音。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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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红宝石

就按二楼老师说的国家规范上明确表示:
如没有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情况的,应按下列几条处理,你就按地几条做嘛,一定不会有人说你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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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明白了,谢谢大家。这真是个好论坛,我感觉有学不完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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