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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感染管理常见疑难500问"之-wshh1975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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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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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器一定要毁形吗?

卫生部2000年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五章第五节第四十六条对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做了如下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而且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基于这两条规定,在实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之前,大多数医院均要求对于使用后的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消毒毁型。
在2003年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于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消毒毁型没有要求,仅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中的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时要做到“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因此,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作出以下解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直接放入专用容器或者包装袋中,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但有些地区行政管理部门仍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浸泡消毒,毁形后,再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增加了医务人员感染和损伤的机会(实际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下发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有关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处理的要求已经同时废止)”。
这样做似乎与药监局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有所冲突,但实际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属于政府法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则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解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因此应该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之要求。



参考文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组 11省市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报告.中国护理管理2005,5(1):32.


[ 本帖最后由 wshh1975 于 2007-12-12 21: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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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您的观点略有不同,签定处置合同的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必消毒毁形,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签定集中处置合同的地方,需要对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消毒毁形然后焚烧或深埋。
故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情况来说。可以集中处置的和自行处置的两种,集中处置的不需要,自行处置的需要消毒毁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的释义中也有类似的说法,该条释义为“一次性医疗器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消毒、毁形或集中处置,严禁流向社会。”也是分情况来说的。

[ 本帖最后由 琪纹 于 2007-12-13 15: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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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琪纹 的帖子

非常同意琪纹版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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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焚烧也是一种消毒、毁型的方法。因此对于最终焚烧的医疗废物,不论是集中处置还是自己处置,均可不毁型直接焚烧。不能及时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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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 , 不是集中处置不能及时焚烧的,我认为应当消毒、毁形后再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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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舟舟 的帖子

我曾看到过无的吴安华教授们写的文章,说是一次性医疗用品浸泡后,消毒液中可以检测到很多细菌!所以,用什么方法消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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