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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零差率难破传统利益链条 基本药物价格越招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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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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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jzzzyyygk 于 2010-6-4 23:46 编辑

零差率难破传统利益链条 基本药物价格越招越高
发表日期:2010-06-03  本页面已被访问:21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核心提示:“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之后,我们卫生院只有个别药品的价格低于以前药品的进价,大多数都高了。”
  每经实习记者 黄志伟发自山东聊城、河南郑州
  2009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工作正式实施。按照设计时的初衷,该制度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等措施,这被认为会大幅度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从而部分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去年底以来,多省市部分基层医院陆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今年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负责人表示,基本药物制度已使药价降低25%~50%,不过公开资料显示,一些地方仍出现了某些反常现象。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在河南、山东等地进行了调查走访。
  河南省郑州荥阳市下属的一家镇卫生院药房,正对着医院的大门,药房右边的大显示屏上接连闪现的 “我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字样格外引人注目。显然,这是一家已实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试点的基层医院。
  指着药架上的一排辛伐他汀,药房主任李主任(化名)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之后,我们卫生院只有个别药品的价格低于以前药品的进价,大多数都高了。”
  据李主任介绍,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规格的辛伐他汀药品,以前卫生院的进价只有3~4元钱,但现在却成了7元多,即使实行零差价销售,价格也还是高于以前的零售价。
  部分药物招标价格不降反升
  2010年3月1日,河南省正式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当天河南省的郑州、焦作、鹤壁、平顶山、安阳、济源6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下属的401个乡镇卫生院和153个社区服务中心成为试点机构。
  按照河南省于2010年2月2日颁布的《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试点医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3个月过去了,这些基层医疗机构试点的情况如何?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尤其是零差价销售之后,老百姓看病的费用降下来了吗?据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河南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对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进行了重新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比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降低48%,比乡镇卫生院现销售药品价格降低16%。
  然而,作为郑州市下属试点医院之一,李主任所在的医院却感受不到这种低价。他对记者表示,试点以来药品的进价普遍都提高了。他还拿出最近的一张采购单,为记者一一列举了其中的高价药:悦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奥美拉唑胶囊,规格为每片20毫克,一盒14粒,以前卫生院的采购价只有1.7元,但现在的价格是5.9元,贵了3倍多;辽宁好护士的乳癖消,以前一瓶100片的采购价为9块多,现在60片的价格涨到了15元以上;以岭药业的通心络胶囊的价格由19元多涨到了27元多;哈尔滨圣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血栓通,以前的进价只有1元,现在是4.79元。
  由于基本药物不够用,郑州市还增补了一些药品,这些药品的中标价格也高于以往的进价。“上海新亚的头孢噻肟一克一支的采购价格以前只有2.6元,现在却成了10.49元;最离谱的是河南羚锐的麝香壮骨膏,以前进价为一袋1.25元,现在涨到11元以上。”李主任坦言,医院以前的加价率一般为15%,有的会更高一点,但即使在加价后,许多药品的价格也要比现在招标后零差价销售的药品价格低。
  国家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让基层医院零差价销售,本意是为了降低药价,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措施似乎未能实现理想的效果。李主任表示,实行了零差价之后,按照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的报销比例,农民一天最高只能报销12元,但以现在的价格计算,报销之后农民掏的钱基本上和自己去未执行零差价销售的非试点医疗机构花费的费用差不多。
  据李主任透露,目前他已经把药价虚高的情况上报给当地药监局。
  县级招标 药价可更低?
  同样是在3月1日,山东省也与河南省同期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聊城市东阿县就是其中的试点区域之一。不过,和河南省试点执行方案有所不同的是,山东省试点卫生院目前的基本药物都由当地县一级卫生局 (河南是省级)统一招标和配送,到今年10月1日以后才进行省级的统一招标、配送。
  在山东东阿县陈集乡卫生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该院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前后的价格做成了展示架,平时都放在显眼的位置让患者可以清楚地看到。院长王军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明确地表示,医院的药品价格确实下降了。
  据王军宏介绍,早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前,他们的药品就是由县卫生局每月进行统一招标,现在仍按这一模式操作,药品的进价和以前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执行了零差价销售,所以老百姓能够得到实惠。不过他担忧地表示,实行省级招标后,药品的价格可能会高上去。
  东阿县铜城卫生院药房部主任郑延清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标注日期为5月11日的医院采购合同明细表,与记者手中一份河南省2009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最终中标结果进行对比后,记者发现,几乎所有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同种药品,山东东阿县的药品中标价格都要低于河南省集中采购的价格。
  例如,东北制药厂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药片(俗称扑热息痛片,常用的解热镇痛药),同一规格的药片山东省的中标价格每片不到2分钱,而河南省的中标价格为每片8分钱,是山东省价格的4倍多。若购买一瓶400片的扑热息痛片,山东省的中标价格仅为7.6元,而河南省价格就要32元。
  注射液是基层医院采购量较大的品种,比较山东省和河南省的中标价格,记者虽未发现价格超几倍的例子,但是河南省中标价格均高于山东省的中标价格。如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0毫升和250毫升的0.9%的氯化钠注射液,铜城卫生院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为每瓶0.85和0.9元,而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在河南省的中标价格最便宜的为1.08和1.28元,大约是山东省价格1.3和1.4倍。
  记者曾希望就相关问题采访河南省有关部门,但在了解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郑州市卫生局、中原区卫生局、金水区卫生局和荥阳市卫生局均以领导出差、开会等各种理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金水区、中原区卫生局下属的试点基层医院同样如此。
  配送商:价格抬高与己无关
  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为降低药价迈出的第一步。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曾表示,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10%左右,同时由于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两个因素叠加,将使药价至少降低1/4。
  但河南郑州部分基本药物的价格为何却不降反升呢?
  以往,流通环节过多一直被认为是药价虚高的主要推手,去年6月份,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规定药品原则上只委托一次,甚至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那么是药品配送商有意抬高了药品的价格吗?
  据记者了解,为了减少流通环节,河南省对配送企业也进行了招标,由政府选择配送商,帮助药企对乡镇医院进行配货。根据药品采购合同,记者联系到了上述镇医院的药品配送商河南同乐医药有限公司。对于抬高基本药物药价的“指控”,药品配送商显得很委屈。
  据同乐医药有限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他们配送的药品价格都是河南省省级招标确定的,他们只是收取一定的配送费用,价格抬高和他们无关。
  李主任所在医院的另外一家配送商则表示,最近由于中药材涨价,有的药品给配送商的价格已经超过了招标价格,但是为了保证药品供应,即使赔本他们也得进行配送。
  相比而言,山东东阿县铜城卫生院的配送环节显得更多一些。根据采购合同明细,记者联系到了配送商山东泰祥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付先生透露,他们配送的部分药品是直接从厂家拿货的,但由于配送种类多,量不大,更多的药品是从药厂在山东省的总代理那里拿货,因此环节至少有两个。
  招标不足以打破高价联盟
  如果药品配送商反映属实,他们并没有推高药价,那么到底谁是药价虚高的罪魁祸首呢?
  一位匿名的业内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从郑州和东阿县的价格对比来看,这实际上是两个体系的对比,价格相差甚多的根本原因在于医院顺价加价的制度等因素。
  该专家解释说,招标前乡镇卫生院的价格在业内一般称为 “拦腰价”,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谈判机制形成的。由于大医院的药价是确定的,这让乡镇医院的价格有了上限,他们可以根据大医院的价格确定一个周边群众可以接受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药品的进价越低,医院的收益越大。
  在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前,大医院一般实行统一招标。在招标中,医生和患者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大多要听从医生的建议,由于医院有15%顺加价政策,因此药品的价格越高越受医院欢迎。因此,近几年来医院、医药代表和医生形成了一个药品“高进、高出、高回扣”的强大利益链条,很多廉价药也不得不改头换面变成所谓的“新药”,以高价卖给医院。
  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后,药品实行零差价却并不足以打破这个联盟。因为零差价销售解决的只是医院表面的15%加价问题,暗地里的利益链条并不会因此解除。
  社科院研究员朱恒鹏近日刚刚结束对基本药物零差率的调研,他表示,和顺加价政策一样,基层医疗机构同样还是药价越高越受医疗机构欢迎。因为同一药物往往都是有多家药企中标,用谁的药完全是卫生院说了算,卫生院虽然不能靠加价赚钱,但完全可以靠手中掌握的选择权向药企索要回扣和返点,药价高了之后,药企显然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如果以基层医疗机构原先的采购价中标,药企的药品将很难再进入二、三级医院。”朱恒鹏表示,由于一个省份基本药物中标价是公开的,这意味着如果药企以此前卫生院的实际采购价中标,那么该省的二、三级医院也要以同一价格中标。显然,在如此低的价格下,药企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向医院提供返点和回扣。
  此外,朱恒鹏认为,基层医疗机构的采购量未定也部分抬高了招标价。省级集中招标确定的是中标价格,而不是一省的采购量,在无法判断销售量的情况下,制药企业只能保守地报出较高的竞标价格,防止陷于中标价偏低而采购量很小,供货则亏损、拒绝供货则违约的尴尬境地。
  根据部分卫生院提供的药品订购单,记者随机采访了一家中标企业,得到的回应基本验证了专家的观点。这家企业的招标经理对记者大倒苦水,称药品生产企业也不容易。他表示,基本药物的省级招标价格之所以会高于目前县级医院采购价格,主要是因为省一级招标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像市场费用、大医院赞助费等,这些肯定要体现在价格上。此次基本药物制度通过省级招标来确定,这就注定了基本药物的招标价格肯定会偏离原来基层医院的实际采购价,而向大医院的招标价格靠拢。
  “这不是什么大秘密,大家都知道。”上述招标经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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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6-5 06:32 编辑

天价药又现:利润率2000%
2010-05-27 16:51:00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天价药又现:利润率2000%

业内人士:药价虚高最核心在于指导价不到位医药代表:天价药利益链条中,医生回扣最多

羊城晚报今天消息据央视《新闻1+1》报道:继天价芦笋片之后,另一种叫做“恩丹西酮”的癌症治疗药近日被曝光利润居然高达2000%!天价药品为何屡禁不止?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最核心的是指导价格本身就虚高。还有医药代表揭发,在药品各个环节的利益链条中,医生回扣获利不菲。

恩丹西酮利润高于芦笋片

“天价芦笋片”事件被曝光后,目前全国各地所有的医院已经暂停销售该药了。然而,天价药品是否就此绝迹?

近日,又有媒体揭发,一种有国家正式批号的恩丹西酮原料药,每公斤的市场价为6万元,可以分装12.5万支8毫克的针剂,平均每支的原料成本不足一元,加上包装及工资、管理等费用,成本也不到四元,而在医院的零售价却是每支80元到90元

记者了解到,在陕西省物价局的网站上,输入恩丹西酮,就可以清楚地查到一支恩丹西酮的最高零售价为84.80元。也就是说,如果以出厂价为基准计算,这个药的利润率高达2000%左右,比此前曝光的芦笋片还要暴利。

不仅如此,市面上还有不少药品,出厂价只有医院零售价的十分之一,或者是七分之一,八分之一,但是最终却是以天价卖到了消费者手中。

开高价药医生获利最多?

天价药品为何在中国医药市场上屡见不鲜?

从表面上看,医院拿到的只是加价提成。暴利到底流向谁?有业内人士称,在医院之外有医生,还有各种各样的代理商等利益链。对于患者来说,医生有处方权,很多时候,消费者没有选择权。

在整个药品集中采购的链条中,芦笋片的生产商也向大家呈现了事实的另外一个侧面。川大华西药业公司湖南办事处经理王卫军表示,湘雅二医院每个月销售芦笋片总数在1100瓶以上,医药代表卖一瓶芦笋片的利润在100元左右,总的药品利润超过十万元,这些钱的分配涉及这个利益链条的很多环节。包括医药代表、医生和医院药品采购负责人。其中开药的医生获利最多,一瓶芦笋片可以拿到80元左右的药品回扣。

信息不灵指导价不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药价过高,无非是两个方面出了问题。一个是流通机制环节太多,消费者没有选择权;最核心的还有指导价格本身就虚高。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的副会长王波也表示,药品的价格,经过的环节越多,其价格差异就越高。他认为,目前药品“缺”的是完善的定价机制。政府如果要发布一个精准的药品指导价,前提必须是摸清药品生产的成本,否则,情报不准,信息不灵,也无法定出最合理的指导价。

链接

发改委出四招降药价

前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要进一步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包括:对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调查,对政府指导价药品加强成本审核,建立基本药物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法。

http://news.163.com/10/0528/00/67NTQSSB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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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以上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作价公式为: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批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三、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建立分品种的药品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有关药价的查询。

(二)为避免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出现价格频繁变动,对因进货时间、进货渠道变化而出现的同一品种进价不同的药品,要定期实行综合作价。即按照从不同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出综合平均实际进货价,以此为基础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执行综合零售价格期间,购进同一品种的药品发生价格变动时,按实际购进价格与上期综合平均实际进价的价差,乘以新购进药品在执行综合价期间的销售数量计算出“虚盈”或“虚亏”的金额,计入该品种的帐户,在计算下一期综合平均价时予以冲抵。综合作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在没有实行综合作价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在同一时间,同一种药品不得出现两种以上价格。

(三)医疗机构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正常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诊疗费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弥补,并与新的作价办法同步实施。

四、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其余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并报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发生的工资性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药物制剂的成本利润率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控制在5%以内;医疗单位按作价办法定价的可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五、关于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在国家现行允许进口的药品中,对于使用量大、使用面广、价值高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平衡衔接后,制定口岸地平衡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价值高的要实行低差率。国家统一平衡衔接外的进口药品,委托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地平衡价,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的进口药品,进口企业不得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调拨销售,各经营单位不得作价销售。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制定的进口药品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只能在批发价格内协商作价。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在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从异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价格的基础上加异地到本地的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六、关于差别差率。为防止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者盲目追求药品销售差额,多销高价药,加重社会负担,按药品的价值高低,先在零售环节选择少数品种试行差别差率。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高的药品实行低差率。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关于新药价格的制定。凡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报国家计委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后,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核定价格;三、四、五类新药获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按其老药(化学名)价格分管权限核定价格。

八、关于保健药品的作价。保健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凡属于含化学药品成份的保健品执行化学药品作价办法;凡属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药品执行中成药作价办法。

九、关于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药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实际价格等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经营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要将进口药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把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格的药品情况审核后,提出平衡价格的意见,一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委托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平衡价格,要在下达文件的同时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国家计委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级价格目录管理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品种及价格变动情况。《物价公报》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要作为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6624420.html?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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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等事,早已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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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是老百姓,看病是越来越看不起了。前几天就开了点很普通的感冒药就两百多块(还没挂点滴呢),医保卡也没几次好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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