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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申报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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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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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项目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9月10日;申报备案项目和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2011年1月10日。项目申报、评审、公布等使用的网址为http:// cmegsb. cma.org.cn。

    在网上申报的同时,仍要求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如系远程项目,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如系远程项目,报送2011年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项目,报送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所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内容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的内容为准(注: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请直接打印并报送)。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授课教师签字栏需经授课教师签字(备案和基地项目除外)。新申报项目材料在2010年9月20日前,备案项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材料在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评审部。

    规定的申报项目时间截止后,无网上申报或无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均视为无效申报。

    尚未申领“用户名和密码”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评审部申领。

    二、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等单位逐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单位逐级向兵团卫生局申报;有关全国性学术团体可按学科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和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审定并同意后,按相关要求统一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审定并同意后,按相关要求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

    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打印申报材料的相关单位,请按要求寄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评审部。由于邮寄普通包裹不能直接送达,请以快递方式邮寄。(注:为方便项目核审,请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时,务必按照项目的申请代码对所报材料进行升序排序后报送)。

  三、申报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201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公布时间: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和新项目作为201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0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作为2011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经核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于2011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的公布时间,适当安排和确定项目的举办时间。

    五、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要求不超过6期(次)。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申报或备案不再收取评审费。

    七、本文件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评审部:

    地  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

    联系人:冯秋阳、刘东

    联系电话:010-85158400(兼传真)、010-85158564

    邮  编: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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