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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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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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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6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6月1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组织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含二级)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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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苏省紧跟国家的规定,行动很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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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的观念转变,查传染病要给病人知情告知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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