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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出台:应进行火化[相关法规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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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出台:应进行火化[相关法规全文在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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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梅
一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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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
发表于 2010-5-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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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年04月09日10:51 中国青年报
(记者 郑燕峰)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查不到监护人的和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婴幼儿遗体,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
这一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规定,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经查,这是由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雇用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遗弃的。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明确表示,这21名被弃婴儿遗体,全部为医治无效或放弃治疗的,“绝对没有流产胎儿”。
目前,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山东省卫生厅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其深刻反省、限期整改。同时,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开始规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这部暂行办法。
据济宁市新闻发言人宫振华介绍,该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并称“出台这样的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是第一家”。
此前,山东省卫生厅针对济宁事件,专门通报要求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遗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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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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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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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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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这也是济宁市亡羊补牢的一个措施吧!国家应该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说不定哪天哪个地方又会冒出来一些让人想不到的事情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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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
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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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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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政府出面买单了,其他的省市也许还要医院自己买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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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豆豆
毛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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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发表于 2010-5-28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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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已经转发妇科、产科多日,要求组织学习。但近日到科室落实学习情况时,居然只有少数人知道,院感人的失败啊,看来今后培训个工作必须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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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清
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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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7
发表于 2010-5-3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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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这件事,我又想起:截肢的一个完整肢体,该如何处置?我院手术室曾将截肢后的肢体用塑料袋装好又用破床单裹上,埋了,可过了几天公安局根据床单上的医院名称找到我院手术室。后来我院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封口,并标识清楚后交医疗废物焚烧机构统一处置,可后来,那个机构说大腿怎能收呢?不收了,我们让病人自己拿走也不合适,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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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梅
一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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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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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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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4-3
【失效时间】
【全文】
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医疗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
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
遗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登记并公告,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并由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
(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
(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
(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机构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
(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
(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
(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遗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遗体登记由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裹尸单包装病死婴幼儿遗体,并在裹尸单上注明遗体来源等相关信息,及时密封,不得外露,按规定时限移送至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
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有专人负责管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存放处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医疗卫生机构应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病死婴幼儿遗体流失应急预案。
第八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转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在转运过程中,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保持密封状态,不得外露。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九条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病死婴幼儿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按照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处理;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遗体火化后骨灰不予留存。
第十条 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他婴幼儿遗体处理费用,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或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确无经济负担能力的,遗体处理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在医疗机构外发现遗弃婴幼儿遗体,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交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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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LIUZHEN
SULIU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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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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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引产胎儿,特别应该重视其管理,我们这里把引产胎儿死体交给家属,有的家属竟然扔到街上的垃圾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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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天下
平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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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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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旧话重提 引产的胎儿的遗体是交给家属还是由医院处理?
如果按照执法检查专家的要求必须医院处理,殡葬费用是一个死体600元,医院每年光这方面的支出几十万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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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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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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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老师的指点,知道了,您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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