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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职业接触感染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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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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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5-26 13:19 编辑

针对当前职业接触的新形势,起草的《****办法》,贴出,欢迎讨论,给予建议:

《***医院职工职业接触感染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05.26.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原因感染HBV、HCV、HIV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职工权益,分散单位风险,促进血源性职业接触安全防护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2008》。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正式职工、各类雇工和零工 (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合同单位员工不适用本办法(如合同保洁公司、保安公司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界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HBV、HCV、HIV。感染后认定工伤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整、准确、及时的《职业接触个案登记表》;   
2、追踪、随访期内的合格化验单。
3、职工在接触HBV、HCV、HIV时,和我院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职工在职业接触HBV、HCV、HIV后的规定随访期内,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感染HBV、HCV、HIV。   
第四条 职工发生职业接触,感染HBV、HCV、HIV后,我院在职工被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我院在职工被确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我院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被被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我院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职工因职业接触感染HBV、HCV、HIV,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第六条 职工因职业接触感染HBV、HCV、HIV,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为(注:试行。具体时间是否分病种,进一步咨询专家确定):   
1、急性期的抗病毒治疗:30天;   
2、慢性期的抗病毒治疗:60天;   
3、晚期病:晚期合并其他脏器功能损害,其停工留薪期根据相应脏器损伤情况。专病诊疗医师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感染管理科必须加强宣教,做好血源性职业接触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八条  感染管理科必须加强执业接触后的追踪随访工作。妥善保存职业接触个案登记表。定期随访、如实填写追踪记录。   
第九条  我院认定的职业接触级别评估医疗专家,根据《***医院职业暴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及时、客观予以评估。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药物阻断。评估意见难以确定和统一的,可以通报感染管理科,请求会诊。   
第十条  发生职业接触到随访期内产生的费用,仍适用我院***医院职业暴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HBV、HCV、HI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院自行负担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

   (一)未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因故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HBV、HCV、HIV,应在工伤保险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定点治疗。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感染HBV、HCV、HIV”的界定,由疾病专业医师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即日尚处于追踪随访期内的曾发生职业接触,仍适用本办法。
        
起草人:人事科  感染管理科
起草、执行单位:***医院
拟执行时间:2011.01.01.

备注:办法中的现称“职业接触”,即为过去称谓的“职业暴露”,是参照国际用语引入。英文均为“Occupational Exposure”,可视为“职业接触”为意译,“职业暴露”为直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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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修人员、实习生是否可享受本院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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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即使进修、学习的医院有意承担。但由于
1、需要在社保局申请认定;
2、进修、学生的人员流动性大。无法随访和后期管理难度大,所以不会包括。文件倒可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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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胡杨
直接按照工伤管理?据我所知,“工伤”认定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而且程度非常复杂的工作,不知道您医院是否能够顺利下发这个管理办法。我们医院也实行了工伤管理,但只是比照工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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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5-27 00:12 编辑

这里主要涉及费用的问题。当然,如果医院愿意自己支付,那就简单了。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社保就理应支付工伤各项费用。如果要社保支付,你不申请,社保是不支付的。要社保支付享受工伤待遇的费用,就必须做工伤申请备案,尽管手续确实复杂。医院付费?还是社保付费?医院领导当然希望社保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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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5-27 11:09 编辑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该条款已经明确,但操作其实并不简单。正像楚楚所说,工伤管理程序复杂,医院只有依照工伤管理了。反映了事情并不简单。
首先对此条款,医院、人事科、社保工伤办站在自己的立场和多年积累的阅历如何理解它?认可度如何?其次才是在此关心的可操作性与操作流程的问题。如果他们认为这是小概率事件?医保也可以解决部分问题?这种处于下位法的部门推荐标准不予讨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就是一句空话。我们自己自恋的结果,在瞎忙乎。

      大家思考了吗?问: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依什么法?工伤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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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胡杨

请教:4.1.4的原件出处?
与您有同样的想法依什么法?工伤待遇的具体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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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5-27 16:10 编辑

1、原文出处:GB/T-213-2008的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病毒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2、依什么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待遇的具体交款?:国家明令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单位全额,个人不负担】,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单位守法成本远比违法成本高,所以,有调查,80%的单位没有遵守规定,按时按量交工伤保险金。这次两会就提出,拟将此“入罪”。不过。各地方法规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社保工伤办处理,社保付费;没有缴纳的,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己支付。关于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内有说明。涉及医疗、护理、休假、补偿、赔偿等十几项应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说明:抱歉,前些发帖引文使用的是报批稿GB-***-2008的内容,所以有误,本贴予以更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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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胡杨

胡杨版主,请问你们现在这个实施办法施行了吗?适用吗?职工们反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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