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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5号):
为深化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附件1)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2007年10月1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并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我部将继续履行完成许可程序。取得我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此类产品,在批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不予延续,产品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新产品首次上市前,以及批件到期后的产品继续生产前,上述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不在《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消毒剂仍需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经营。
附件:1.次氯酸钠类消毒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原液有效氯含量在4%-7%之间符合下列组成要求的次氯酸钠类消毒液。
有效期:包装后的消毒剂,在遵守储运、贮存规则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
附件:2.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由2.中所列原料组成的,戊二醛含量在2.0%~2.5%之间。
有效期:在室温避光、密封保存条件下,有效期不低于2年。
对照此通知,2010年第8号公告“取消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和以戊二醛的消毒剂的卫生行政许可……产品杀灭微生物效果和有效期应达到《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也就是说8号公告适用于各种浓度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从现在开始只需要生产企业出具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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