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收藏本站
帮助中心
天天打卡
切换到宽版
账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导航
感染网
门户
Portal
论坛
BBS
导读
Guide
视频
问答
活动
积分商城
法规文库
专家笔记
新媒体联盟
工具箱
自编书
积分商城
优秀会员
技能提升
直播回放
2024年会
法规文库
专家笔记
视频库
指标解读
感术行动
更多专栏
绑定微信
官方微信
医考圈
绑定手机
官方微博
实名认证
下载APP
论坛公告
发展历程
关于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感术行动
规率行动
送检率
规范解读
口腔科
邻苯二甲醛
隔离标识
水处理
手卫生
手术室
多重耐药菌
计划
法规
本版
用户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
论坛
›
基础感控
›
清洁消毒灭菌技术
›
近期取消许可证的消毒剂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
公告区
+ 发布
高山雪莲W
:
2025年3月优秀回帖
04-09 21:27
高山雪莲W
:
2025年3月优秀主题帖
04-09 21:26
系统消息:
SIFIC正在收录全网微信公众号,快来参与吧!还可以加入“新媒体联盟”哦。
03-21 08:09
系统消息:
SIFIC辩论赛奖励机制
03-06 08:48
系统消息:
AI工具试用丨“斯斯”陪你做感控,有问必答!(赚金币啦)
#AI工具#
01-07 16:18
系统消息:
上传视频拿金币,快来上传你最喜爱的感控相关视频吧!
#👈点我了解详情#
01-06 15:55
小小牧童
:
竟然才知道,SIFIC论坛可以一键搜索【知名专家】的授课笔记资源啦!
#SIFIC感染科普笔记#
01-02 17:30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2332
|
回复:
9
[讨论]
近期取消许可证的消毒剂我们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火..
[复制链接]
月白风清
月白风清
当前离线
积分
4073
发表于 2010-4-2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注册
|
×
我院长期使用的一个消毒剂品种于近期在卫生部由厂家主动取消了许可证号,但我们的产品是在取消之前进的货,请问我们应用这样的产品合法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星火
星火
当前离线
积分
24498
发表于 2010-4-2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退货,万一出问题,谁承担责任?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572111060
572111060
当前离线
积分
447
发表于 2010-4-2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退货,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cxl8769
cxl8769
当前离线
积分
487
发表于 2010-4-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卫生部许可证是不允许使用的,应该退货。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szfqyyjian
szfqyyjian
当前离线
积分
1232
发表于 2010-4-2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次氯酸钠用于血液透析机器的消毒,应选择5%次氯酸钠还是1%的,另外采购时应索取哪些证件?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月白风清
月白风清
当前离线
积分
4073
楼主
|
发表于 2010-4-2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宝机每周二次5%次氯酸钠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yizhenfeng
yizhenfeng
当前离线
积分
1183
发表于 2010-4-2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件,但只要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就可以。
2010年1月1日新执行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safihu
safihu
当前离线
积分
12436
发表于 2010-4-2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许可的消毒产品的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卫生安全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四条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第五条 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内。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禁、限用物质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及卫生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第六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食具消毒柜的标签/铭牌、说明书还应符合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还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在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中附件1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使用相同批次产品完成)。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应测定加入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电气安全性能的测定。
(二)消毒剂变更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和稳定性指标的检验。
(三)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增加使用范围的(限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理化指标和相应微生物的杀灭检验。
第八条 卫生安全评价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消毒器械产品首次上市前的电器安全性能的测定应在市级以上具有法定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方法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或相关国家标准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确定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卫生质量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9258《紫外线杀菌灯》、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 15981《压力蒸汽灭菌器》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确定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质量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等有关法定要求以及产品企业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
第十条 产品执行标准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三)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产品配方中原辅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规格、级别、纯度)、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执行标准至少应包括外观指标、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理化指标应符合消毒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对检验项目的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并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产品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新《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
第十三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伪造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仍上市的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检验项目及要求
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safihu
safihu
当前离线
积分
12436
发表于 2010-4-2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月白风清
符合上面取消批件范围的消毒剂吗?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yuxi6585
yuxi6585
当前离线
积分
227
发表于 2010-5-2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卫生部批件不会被取消的,一般都是出问题才会发生取消的情况。建议你们直接退货,避免出现麻烦。如果时正常的批件到期,产品是在批件到期前生产的,再该批产品到期前时可以使用,这个卫生部有规定的。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浏览过的版块
职业安全
肺部感染HAP/VAP
规范标准行政文件
关闭
站长推荐
/1
SIFIC2025全国感控年会开放注册啦
“SIFIC2025全国感控与疑难感染联合大会”将于2025年7月10日至12日在中国·上海隆重召开,现已开放注册报名!
查看 »
Copyright © 2007-2025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C)
(https://bbs.sific.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sific2007@163.com QQ:2420400092(小小牧童)
Powered by
Discuz!
X3.5 技术支持:
上海莫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沪ICP备16047626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