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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该不该按医疗垃圾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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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塑料输液袋(瓶)且没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是损毁后当废物卖掉好呢还是按医疗废物装进黄色医疗垃圾袋等待集中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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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问题在论坛中有过讨论,并且有明确的卫生部答复,不算,您可以再查阅相关帖子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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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jsxzmyp
按卫生部的解释是不算。不过我个人认为还是按医疗垃圾处理的好,免得收回后被不法商人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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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医疗废物装进黄色医疗垃圾袋等待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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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我院统一由省卫生厅指定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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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医疗废物,我们医院由专门的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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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zhaoxiuqing2009
卫生部有明确补充,不算医疗废物。
那样会增加医疗废物的量,不符合垃圾处理的“减量”原则,并且也将可再生资源浪费了,不符合垃圾处理的“利用”原则,相关法规中对垃圾的处理原则是:无害、减量、利用等原则。
您的担忧可能多虑了,把输液袋销售给可以“信赖”的收购者就可以了,信赖的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也可以是您院的“长期合作者”。
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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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zhaoxiuqing2009


您的担心有道理。虽然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上海市已指定专门机构统一作价回收,以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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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统一回收,卖给长期合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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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浙江省统一由省卫生厅指定公司回收,如自行处理一定要追踪去向,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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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一家有资质的公司,用来换锐器盒或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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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该不该按医疗垃圾处理?

我院是统一回收,卖给长期合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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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院的输液瓶和一次性塑料输液袋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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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环保局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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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规定 

  编号

  废物类别(名称)

  主要污

  染类型

  需审批的

  处理方式

  备注

 

  YH03

  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

  易燃、易腐,处置利用过程有二次污染

  物理或化学法再生利用、裂解制油或制碳黑等

  该类别是指医疗过程中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袋)

台州市环保、卫生局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管理的通知》要求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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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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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医疗废物,我们医院由专门的公司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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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zhyf0
有关输液瓶(袋)的处理问题,早在2005年卫生部发布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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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zhyf0

能否把您的文件全文发到论坛上,让我们看看。我们没有收到这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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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19 10:46 编辑

回复 16# 水墨画

关于加强医疗过程中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管理的通知.doc (33.5 KB, 下载次数: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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