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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如何作好后期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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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ege 于 2010-4-21 11:14 编辑

我院实习医师与艾滋病病人拨针时发生了输液针头刺破皮肤出血但不深,对局部作也常规冲洗、清毒,留取本人血样等处理,现家属要求医院给本人一个说法,将来如何发生艾滋病谁来负责?请哪位老师帮助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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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来的事以后再说...
伤后12~24小时内应去疾控评估...是否需要预防性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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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对该事进行了评估,结果是;不需要预防性服药,在家属要求服药,我们与他进行了细致的沟通,个人自愿可以进行服药,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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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怎么评估的不需要预防用药?病人的病毒载量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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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服用...但家属或本人要签署承诺书...因为药物可能会有毒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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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0-4-21 12:19 编辑

回复 1# gege
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版
    第九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
  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后续工作请参照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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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ege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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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ege
属于二级暴露啊,为什么不预防用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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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规可循的--------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版

你与他就是同事,按规定办事,规定之外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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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按章办事,这样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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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今后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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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规可循的--------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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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原则标准执行,按章办事,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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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版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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