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36|回复: 5

卫生部及药监局:高温暴露疫苗须按规销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1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卫生部及药监局:高温暴露疫苗须按规销毁 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诸多疫苗事件仍在全国范围讨论的同时,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于本月初联合下发通知,其中明确,2010年全国预防接种重点工作是,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通知还明确高温暴露疫苗须按规销毁。

  妥善处理接种引发的上访2010年全国预防接种重点工作是,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实施消除麻疹行动,在全国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对甲型H1N1流感、甲肝、乙脑等疾病继续开展免疫预防工作。

  通知还指出,一些地方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措施不到位、常规免疫规划工作不落实等情况。卫生部强调,预防接种是防控疾病的最有效措施。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补偿资金。对相关上访人员,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并正确引导舆论,维持社会稳定。

  高温暴露疫苗须按规销毁

  山西疫苗事件中,被报有疫苗在贴签、运输过程中,未执行冷藏条件。中国疾病控制与应急反应办公室主任冯子健日前表示,短暂的高温暴露不会影响疫苗的质量。

  此次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对高温暴露疫苗进行严查。通知称,对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依法严肃处罚,并按规定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另外,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检查发现疫苗低温贮存、冷藏运输等质量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的,企业要暂停经营行为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取消企业的经营资质。

  释疑

  4月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山西疫苗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后媒体和公众陆续提出一些新问题。卫生部将公众的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并请相关方面的专家作出解读。

  1.为何近年发生了多起由疫苗引发的事件?

  接种多导致疫苗事件增加

  疫苗事件增多,直接原因是疫苗接种数量和接种剂次的增加。

  接种疫苗出事的概率尽管非常低,但因为目前我国疫苗接种数量很大,小概率事件导致的绝对数肯定会随之增加,公众包括媒体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2.接种有风险,为何还要大力推进计划免疫?

  接种风险远低传染病传播

  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远远小于不开展接种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实施免疫前,我国传染病发病率非常高。自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

  3.接种疫苗造成的危害,国家将如何救助?

  疫苗致病致残应给予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确的补偿办法或者规定。专家认为,各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此外,积极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其他救济形式,如建立异常反应补偿基金等。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6 收起 理由
星火 + 6 明确就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12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jzzzyyygk


    国内对过期和失效等不合格疫苗处置应该规范,尽早出台法规,保障疫苗的使用安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zhangfh

非常赞同!但应该如何操作,希望国家能早日出台操作性较强的有关规范,以严格管理,防止类似山西等事件的再次发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12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0-4-12 11:52 编辑

回复 1# fjzzzyyygk
关键是对高温疫苗的销毁谁来监督执行?这个问题不是靠1次、2次检查就可以解决的,应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才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沧海一粟
    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不能期盼靠1次或者次的检查就可以解决,非常赞同!
    对于报废疫苗的销毁应该由谁来执行的问题,我认为这应该由药监局来执行较为合理,关键是要给予明确,建立长效机制,并认真加予落实,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13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fjzzzyyygk
是的,是应该有药监局管理,但是监督部门可能还是有卫生监督所督察比较合适,管理和督察分开比较公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