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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决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督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对各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卫生行业标准和规范、省卫生厅重大工作部署执行情况(包括医德医风建设、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服务合理用药、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情况、院务公开、各地自行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由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在本辖区内通报并报省卫生厅。甘肃省卫生厅对各地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排序靠后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机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管理混乱、纠纷和事故频发,甚至放任不正之风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将结果抄送各地党委、政府。同时,督查的结果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等挂钩,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备案,并列入职称晋升考核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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