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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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04〕28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创伤和外科手术的切口分类标准,剖宫产手术属于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剖宫产手术为进宫腔手术,与阴道相通,易发生感染,故需预防用药。 第三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宫腔感染及术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器官的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全身感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由医疗机构主管院长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持,由医务处(部)、药学部门、感染管理部门、护理部、妇产科、感染科、麻醉科、检验科等共同参与,成立工作协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等工作,确保本细则贯彻落实。 第六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七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