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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浙江省3月起医疗纠纷可采取“第三方调解模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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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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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月起医疗纠纷可采取“第三方调解模式”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3-01   15:11:04
    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从3月1日起,浙江省将普设中立的、具有民间性的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实行“第三方调解模式”调解医疗纠纷。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市、县(市)设立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医调会须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
  医调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等。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
  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医调会受理范围。而且,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调解结果更合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要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调解成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如实履行。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宁波市、诸暨市、湖州市等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其中,《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市长令153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多。截止2009年11月底,该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1119起,已协商调处终结834起,结案率为74.53%;调处终结的纠纷中患方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同时,协议赔偿金额也有明显下降。医务人员被打人数和医疗机构被砸起数同必分别下降38%和33%;调处满意和基本满意达98.5%。(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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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3月1日起实施此条例,意味着1万元以上的赔偿不由医院决定了.今后各家医院必须规范我们的医疗行为,出现纠纷也无法隐瞒了,对医院哟很好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医院能减少因医疗纠纷而影响正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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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举措,可大大减少医闹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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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调会应该是医院的及时雨啊!医疗纠纷牵扯了医院很多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这下可好啦。要是每个省都出这样的通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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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方调解模式也许能解决严重影响医患关系的“医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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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jzzzyyygk

但愿这种调节模式能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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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很好调解医患纠纷的组织,不知道我们省什么时候才能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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