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收藏本站
帮助中心
天天打卡
切换到宽版
账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导航
感染网
门户
Portal
论坛
BBS
导读
视频
问答
积分商城
法规文库
新媒体联盟
微信大全
自编书
积分商城
优秀会员
技能提升
直播回放
2024年会
法规文库
专家笔记
视频库
指标解读
感术行动
更多专栏
绑定微信
官方微信
医考圈
绑定手机
官方微博
实名认证
下载APP
论坛公告
发展历程
关于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感术行动
规率行动
送检率
规范解读
口腔科
邻苯二甲醛
隔离标识
水处理
手卫生
手术室
多重耐药菌
计划
法规
本版
用户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
论坛
›
感控资料库
›
规范标准行政文件
›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623
|
回复:
1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复制链接]
老朽
老朽
当前离线
积分
10536
发表于 2010-1-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注册
|
×
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现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不接诊患者。
四、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医学检验所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六、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学检验所所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
一、科室设置
设置与开展临床检验专业相应的科室。临床检验专业包括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应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医学检验技术的人员。
(三)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0名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平方米。
(二)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如标本接收、标本准备、标本检验、医疗废物处理、试剂和耗品保存、标本保存等。
(三)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感染控制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
(二)专业设备。
与开展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如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分析仪等。
(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标本管理系统和报告管理系统等。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仪器及试剂管理、标本管理、分析前质量管理、分析质量管理、分析后质量管理、记录管理、报告管理、危急值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患者隐私保护、技术分级管理等制度。
制订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注册资金
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万元。
七、其他
开展病理学检查的(同增加1个临床检验专业),除满足以上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
1.至少有2名以上医师,并具备病理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2.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二)设备设施。
配备脱水机、石蜡包埋机、切片机、染色机以及与开展的病理检查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和设施条件。
评分
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谷子
+ 2
及时信息!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谷子
谷子
当前离线
积分
7031
发表于 2010-1-2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大部分医院都能执行标准,特别是通过评审的医院~!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关闭
站长推荐
/1
“2024年09月优秀主题帖”公示啦
每月一期的优秀主题帖评选结果出炉啦! 你的帖子上榜了吗?
查看 »
Copyright © 2008-2023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C)
(https://bbs.sific.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信息反馈联系:sific2007@163.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 技术支持:
上海莫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沪ICP备16047626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