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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7号),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修改的行政法规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以下为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本次修改内容使用红色字体标注,修改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目录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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