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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透析器的处置,透析器怎样毁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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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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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xm243

透析器不需要毁型。毁型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这个问题卫生部郭燕红处长专门解释过,原则是:小法服从大法。使用后作为感染性废物由医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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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要毁型呢?作为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理方式之一的焚烧不就是一种毁型的方式么?
在焚烧之前毁型,不增加毁型人员被感染的危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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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透析器不需毁形,透析管路是否要毁形,输液皮条是否要毁形,注射器要不要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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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Golf

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方都不需要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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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透析器不需要毁型的,但必须记录数量,集中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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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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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icchina

老大: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1、使用后的一次性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按2和3去处理那就不需要毁形啦,对吗?: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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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方都不需要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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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的专家还在对血透专项检查结果汇报时,对存在的问题指出有“(某些医院)透析器送出透析室时未毁形。”真不明白,这些专家为什么把这个情况当作问题,真的要毁形?谁负责毁形?护士?工人?还有说“未对每个血透室定期空气培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的静态空气培养就那么重要吗?以至于专家认为没有空气培养就有严重安全隐患吗?真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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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说的是什么专家啊,这些问题没整明白也敢出来检查啊,不怕让别人笑话啊,对于这样的检查你可以利用你能叫准的法律法规去反驳他们,看他们怎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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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wjllulu

你省都会出现这样的事,真的不应该呀!
看来督查“专家”,也需要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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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xxxxxx666666 + 2 监督专家确实应该进行资格认证,有的专家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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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wjllulu
是的,在上级管理部门来检查时,还是查透析器毁形了没有,输液皮条、注射器毁形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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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Golf
这是哪路专家呢?毁型早已成为过去时,怎么还这样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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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老大说的对,督查专家确实需要“资格认证”。老大还不相信我说的情况?我刚才又重新看了一下省里发下来的文件,确确实实在发现问题一栏中点到了许多家医院对透析器未毁形的问题,其中还包括几家市级医院都被点名了。我就特别地不明白,为此我写信问我们省厅(昨天写的,还未得到答复)。还有,这个汇报中通篇都是说出口液、入口液怎样的不合格。早就更改过来的监测(近透析机端的)透析用水和透析液,为什么这些专家们就不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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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存在于血透丙肝事件的“因素谱”。请大伙重新添加和排序。
最最直接因素:  违反无菌操作和手卫生;消毒方法不对或消毒不到位;良心和责任心不够。。。
 最直接因素:  违规透析器复用、传染病人混用透析机、低准入制。。。
  直接因素:  违规透析机消毒、消毒产品不合格、费用负担重。。。
间接10米因素:  环境卫生不合格;布局、流程不合理;技术不到位。。。
间接100米因素:  人员配置不够、感控培训效果不佳。。。
间接1公里因素:  感控制度不完善、领导重视不够;未定期做空气、物表等环境卫生学监测。。。
未确定因素:    国民卫生习惯、病人自身因素或其它未知晓的因素。。。
可能不相关因素:  国情、民情。。。
负相关因素?:  规范?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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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缭绕 + 10 因素谱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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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血透区的双通道是指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吗?那么感染病人和非感染病人可以一个通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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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wjllulu


    罢免了这位专家吧!他(她)真的该学习学习了!肯定没有上咱们论坛来过!
拉出去“毙”了!
这样的专家对于感控工作来讲有什么益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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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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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方,需要毁形吗?
icchina 发表于 2010-1-15 10:01

没有集中处置的地方肯定要毁型处置。
另外郭燕红处长的解释有所迷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对于血液透析复用规范来说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概念,原则上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所以按照透析器复用规范应该进行毁型处置。但这里个人认为这个规范制定是有点问题的。没有必要再做毁型处置如果有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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