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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都有十几年,都经过正规治疗”:为什么还没有解除隔离?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 版》
第 3 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感染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七、感染控制监测
(三)传染病隔离透析治疗区患者的解除隔离标准与实施方案
1.患者解除隔离标准 合并血源性传染疾病、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考虑解除隔离:
(3)梅毒患者:规范治疗 1 年以上,IgM 抗体(-)、RPR 和 TRUST 阴性或低滴度、暗视野显微镜下无梅毒螺旋体。
2.满足上述标准的患者,可实施解除隔离透析治疗的方案
(1)传染病标志物检测首次转阴之日起 6 个月继续在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第一个透析。监测传染病标志物,每月 1 次,连续 6 个月。
(2)传染病标志物持续阴性达到 6 个月以上患者,可安排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相对固定透析机位,透析日安排最后一个透析。转入普通透析治疗室/区后的 1、3 和 6 个月各检测 1 次标志物,持续转阴者按普通透析患者每 6 个月监测 1 次标志物。
(3)传染病标志物监测过程中,如果出现传染病标志物阳转,则转回隔离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如果持续传染病标志物阴性,则在普通透析治疗室/区进行血液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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