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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执行感控团体标准,它就是废纸吗?

   
发表于 2024-4-9 08:17: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河南新乡
本帖最后由 那颜 于 2024-4-9 08:31 编辑

来源丨感控新青年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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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发布后,各种类型的团体标准开始雨后春笋般地发出,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感控也有涉及,发布机构如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华护理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各地的协会/学会及相关团体。


有的是对现有标准的整合,有的是对标准的延伸,有的是新制定的,促进了感控工作发展,填补了很多空白,同时也为行业标准的长周期提供一个缓冲。


而大家最关注的是,它的效力如何?我不执行会怎样?


这就要用到我们前文提及的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通常高于推荐性技术标准,比如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和推荐性行业标准(WS/T、YY/T等)


关于执行效力,我们看继续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如果你不是这个团体的成员或者不采用,不存在问题。   
         
那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变成强制的。
第一,如果我们的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引用,那么这一项推荐性标准将会成为规范性文件的一部分,那么自然而然也拥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推荐性标准被你作为制度写在本院的文件上,那你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



第三,推荐性标准被纳入了协作产品或者是服务质量的依据当中,那么该标准就会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从本质上看,团体标准的发布,是为了提升我们工作的质量,可以作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同时也可能成为不同等级医院管理水平参差的来源。
建议各位感控专家考虑医院实际情况,不要使用团体标准作为检查和督导或处罚依据,毕竟从法律层面来说,也是团体约定或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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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8:33:29 | 查看全部 IP:河南郑州
建议各位感控专家考虑医院实际情况,不要使用团体标准作为检查和督导或处罚依据,毕竟从法律层面来说,也是团体约定或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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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8:35:45 | 查看全部 IP:山东聊城
有的专家,检查时也有盲人摸象的感觉
真正的专家,督导检查时,以GB、WS、YY等标准,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团标可以作为我们努力的方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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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8:38:46 | 查看全部 IP:山东潍坊
现在的团体标准真的超多,每次学习了也不知道该不该执行,通过老师的解析终于弄明白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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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8:50:18 | 查看全部 IP:
学习了,非常有启发,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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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9:18:30 | 查看全部 IP:浙江嘉兴
说到这里、想起来了去年的医疗机构校验、要求科室移动式紫外线灯管每个季度或者满100小时就要做强度监测、当时就傻了、、、拿着规范去找了“砖家”、然后砖家就是坚持自己要求、很无语、问是哪个规范要求的紫外线强度要这样监测、最终也没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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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5:23:24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IP:山东泰安
团体标准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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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5:36:12 | 查看全部 IP:
赞同不要使用团体标准作为检查和督导或处罚依据,但团体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可以提供些参考;团体标准毕竟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组织许多专家编写的,还有些经验介绍,对了解相关内容的目前国内外进展及做法,还是有借鉴意义,尤其面对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临床中争议较多,有不知道如何落实,可参考团体标准。
因此,应客观去对待它的价值,有价值就参考,相信团体标准也不会一无是处,正确对待之,不一定当废纸对待。
如果团体标准与国家规范指南有相矛盾时,以国家颁布的规范指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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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6:15:01 | 查看全部 IP:内蒙古
各种要求    各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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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7:23:56 | 查看全部 IP:山东聊城
一般团标高于ws,ws或gb是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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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7:48:52 | 查看全部 IP:广西柳州
别说团体标准了,就有些教科书都不一定被采纳,国家标准可能才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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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7:58:30 | 查看全部 IP:广东汕头
现在有关感控的规范太多,有时候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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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08:23:05 | 查看全部 IP:河南郑州
赞同不要使用团体标准作为检查和督导或处罚依据,面对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临床中争议较多,有不知道如何落实,可参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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